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信用中国(广东佛山)网站发布一条处罚信息,涉及佛山市南海区卓子豪商行,该商行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未按规定销售散装食品。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相对人名称 | 佛山市南海区卓子豪商行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个体工商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440605MA53CGHL8B |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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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卓**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2023〕(南)江综执市监罚罚字212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当事人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未按规定销售散装食品 | ||||
违法事实 | 一、经查实,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于2023年7月24日在执法检查中被发现店铺的销售货架上摆放有“華彤小青柑柑皮普洱茶”(散装)食品在售。经调查,上述批次“華彤小青柑柑皮普洱茶”是当事人于2021年2月19日向江门市新会区华遥陈皮茶业有限公司购进的,当事人能提供江门市新会区华遥陈皮茶业有限公司出具的销货单(单据编号:XH20210219001)。当事人能提供供货商江门市新会区华遥陈皮茶业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華彤小青柑柑皮普洱茶”的检测报告(编号:No.:21202001314)。由于该检测报告无法证明检测的是涉案批次食品,因此当事人只履行了部分进货查验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当事人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二、涉案的“華彤小青柑柑皮普洱茶”外包装标签上标有:产品名称:新会小青柑普洱茶;产品类型:圈枝珍藏;配料:云南普洱茶(熟茶)、新会小青柑皮;执行标准:Q/JMHF0004S,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444070502097;产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贮存条件:贮存于阴凉干燥处等信息。但并未标明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信息。经查,当事人一共进货该批次食品20斤,进货价是130/斤。当事人陈述其通过线上的拼 多 多平台和线下渠道一同销售。其中在拼 多 多平台按销售价为450元/kg(即99元/20个)进行售卖,一共卖出2.5公斤;线下渠道按销售价为600元/kg进行售卖,一共卖出1.5公斤;4.75公斤用来自用和客户试饮,剩下的1.25公斤被我所执法人员扣押。综上所述,上述批次的食品的货值共计5625元。因当事人没有制作销售台账,根据当事人询问笔录提供的信息,违法所得共计为985元。根据案件情况,我所向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协查函,协查案件情况。2023年9月4日,我所收到复函。根据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人民政府协助调查函的复函》称:江门市新会区华遥陈皮茶业有限公司曾供过“華彤小青柑柑皮普洱茶”给当事人,供货情况与协查情况一致,但否认箱内附有标签纸条。当事人经营的“華彤小青柑柑皮普洱茶”标签不符合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四)保质期;......”的规定,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三、经查实,当事人把涉案批次食品拆包散装销售,摆放在经营场所售卖,其标签只标明“新会小青柑(圈枝)、22年、300元/斤”信息,并未标明其他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规定,当事人未按规定销售散装食品。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 | ||||
处罚类别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
处罚内容 | 1、警告;2、没收所扣押的食品(详见《财物清单》(南(江)综执(市监)物字[2023]41号);3、没收违法所得985元;4、罚款5000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0.5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985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10-11 | ||||
处罚机关 | 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