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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雳剑”出鞘 | 守卫药品安全 江苏泰州在行动

2023-09-15 21:54:42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江苏省泰州市市场监管局持续开展药品领域“雳剑2023”专项行动,按照“四个最严”要求,围绕“防范风险、查办案件、提升能力”,聚焦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进一步强化“两品一械”质量安全动态监管,近日发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1

姜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张某销售假药案

姜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联合姜堰公安分局对当事人经营的“保健品”店进行检查,发现有8瓶“持久猛男”及1盒“精品”伟哥,当事人将上述产品隐匿于牛奶盒中置于货架最里侧。经检验,均检出西地那非,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检验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批准件2009030》标准要求。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犯罪,姜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案例2

姜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村卫生室销售过期药品案

2023年6月26日,姜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某村卫生室药房内在售药品货架上有1盒药品(参松养心胶囊,有效期至2023/05),现场检查时已超过有效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涉案药品参松养心胶囊为劣药。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姜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3

兴化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医院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

兴化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日常检查中,在某医院治疗室内的材料柜中发现药品注射用法莫替丁,当事人未能提供该药品的购进票据和供货者的资质证明材料,涉嫌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兴化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4

海陵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药业连锁有限公司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案

海陵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提供的线索,对当事人展开现场检查。当事人销售的医疗器械“脉冲指尖血氧仪”标签上无医疗器械注册人等信息。经查,由于生产单位误将出口产品的包装用在了内销产品上,导致该批次产品的标签不符合相关规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海陵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5

兴化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网售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案

兴化市市场监管局接举报,对兴化市临城街道开发区红星路恒兴科创小镇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网上平台销售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经批准,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涉案的化妆品实施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兴化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来源:品质泰州)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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