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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公布制止餐饮浪费专项执法行动典型案例(第六批)

2023-09-15 18:00:2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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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的有关要求,防止食品浪费,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管系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积极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依法查处未主动提示提醒适量点餐、误导诱导过量点餐、设置最低消费等违法行为,规范餐饮服务经营行为。现公布第六批典型案例。

一、阿克苏市某美食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醒造成消费者超量点餐浪费案

2023年5月22日,阿克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阿克苏市某美食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经查,某美食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没有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并发现明显食品浪费现象。某美食馆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阿克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某美食馆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警告处罚。

二、拜城县某实验高中学生食堂未提供不同规格餐食造成食品浪费案

2023年5月17日,拜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拜城县某实验高中学生食堂未提供不同规格餐食造成食品浪费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经查,某实验高中学生食堂未按照标准规范制作食品,合理确定数量、分量,提供餐食等不同规格选择。某实验高中学生食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拜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并给予某实验高中学生食堂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乌什县某宴会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案

2023年5月10日,乌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乌什县某宴会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经查,某宴会厅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存在侥幸心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同时,执法人员在检查中还发现该提供婚宴服务单位未按要求贮存食品原材料;未配备脚踏式垃圾桶等问题。某宴会厅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乌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警告处罚。

四、哈巴河县某烧烤店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案

2023年3月22日,哈巴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哈巴河县某烧烤店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10日,哈巴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哈巴河县某烧烤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店存在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责令其立即整改。2023年3月22日,执法人员再次发现该店存在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餐饮浪费的行为。某烧烤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哈巴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依法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温宿县某饭店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案

2023年5月6日,温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温宿县某饭店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10日,温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饭店开展执法检查。经查,某饭店在经营过程中存在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的违法行为。温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给予某饭店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23年4月19日,温宿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再次对某饭店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当事人仍未改正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违法行为。某饭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温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六、博湖县某餐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5月4日,博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餐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经查,某餐厅未在餐厅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也没有任何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的提示或说明。某餐厅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的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博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七、昌吉市某烤肉店在餐饮外卖平台提供用餐服务时,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18日,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烤肉店在餐饮外卖平台提供用餐服务时,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及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18日,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烤肉店进行执法检查。经查,某烤肉店通过餐饮外卖平台提供用餐服务时,未在平台页面上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分量、规格或者建议消费人数等信息,以显著方式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某烤肉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十条的规定,构成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八、伽师县某餐馆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案

伽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餐馆进行执法检查,经查,某餐馆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发放防止食品浪费宣传单。

整改期满进行“回头看”检查时,某餐馆仍未引起重视,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某餐馆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伽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九、霍尔果斯市某职业高中食堂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案

2023年5月6日,霍尔果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霍尔果斯市某职业高中的食堂进行执法检查,经查,某职业高中的食堂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摆放反餐饮浪费提示行为,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该职业高中食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霍尔果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某职业高中的食堂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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