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从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获悉,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北京启瑞捷龙商贸中心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市监处罚〔2023〕931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海市监处罚〔2023〕9315号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北京启瑞捷龙商贸中心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08749397580B |
工商注册号 | 110108005556365 | |
组织机构代码 | —— | |
税务登记号 | —— |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 |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 |
相对人证件号码 | —— | |
法定代表人 | 邓明恒 |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版)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版)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版)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 |
违法事实 | 举报人主张当事人销售的商品为药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等。”本案中涉案商品标注的功效内容均不属于疾病,适应人群不等同于适应症,且该商品标示的批准文号“港卫食进字”,并非“药准字”或“药进字”。根据以上情况,该产品不符合药品定义,故不能认定为药品。此外,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举报人所反映的相关商品,无法实施强制扣押送检检验其是否含有药品成份,举报人购买的商品由于其无法证明该商品在其购买后未经掉换、处理,亦无法送检检验作为证据使用。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台账与现场销售的食品种类不对应,存在食品经营者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通过辨别举报人提供的商品外观、包装样式,判断两款商品为预包装食品,其中中医世家壮阳丹外包装上无中文标签,说明书中有包含中文在内的多国语言,生产商为香港威信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宣称可以起到温肾壮阳、固本扶正、延时、增强人体免疫力,具有保健作用,认定其为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同时存在说明书涉及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情形;另一透明瓶内盛放金色颗粒,外包装无任何文字标识,无说明书,认定属于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版)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 |
处罚类别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
处罚内容 |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罚款: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978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1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1978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9-05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公示截止期 | 2023-12-05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备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