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北京春梅世香家具经销部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市监处罚〔2023〕1470号。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房市监处罚〔2023〕1470号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北京春梅世香家具经销部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个体工商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110111MA01351G55 |
工商注册号 | 110111604183357 | |
组织机构代码 | —— | |
税务登记号 | —— |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 |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 |
相对人证件号码 | —— | |
法定代表人 | 齐春梅 |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 |
违法事实 |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产品经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为不合格产品,检验结论为:商标为“冠之雅”型号为1#升降椅儿童升降椅,经抽样检验孔及间隙、警示标识项目不符合GB28007-2011《儿童家具通用技术条件》标准,依据《2023年北京市婴幼儿及儿童家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检验结论为不合格。9#床头柜儿童床头柜,经抽样检验、警示标识项目不符合GB28007-2011《儿童家具通用技术条件》标准,依据《2023年北京市婴幼儿及儿童家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复检期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当事人在接到检验报告后,知道上述产品为不合格产品,立即停止上述产品的销售。当事人上述产品购销情况如下:购入商标为“冠之雅”型号为1#升降椅2把,购入价格450元每把,销售1把,销售价格600元每把;购入9#床头柜2个,购入价格630元每个,销售1个,销售价格800元每个。升降椅货值金额1200元,违法所得150元。床头柜货值金额1600元,违法所得170元。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480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0.148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9-01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公示截止期 | 2023-12-01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备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