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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市场监管厅公布制止餐饮浪费专项执法行动典型案例

2023-07-20 18:31:30 吉林省消费者协会

今年以来,吉林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有关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开展执法检查,重点查处未主动提示提醒适量点餐、误导诱导过量点餐等餐饮浪费违法行为,积极倡导绿色消费理念,现集中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长春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朝阳区某川味火锅店未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案

3月30日,长春市市场监管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朝阳大队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朝阳区某川味火锅店未在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张贴、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且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长春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四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四平市铁东区某连锁店未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案

4月12日,四平市市场监管局东三分局执法人员在对四平市铁东区某连锁店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提示语、同时未进行适量点餐提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向该餐饮经营者普及了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和意义,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辽源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辽源市龙山区某饭店未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案

3月23日,辽源市市场监管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辽源市龙山区某饭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快餐店在经营场所内未张贴或者摆放节约食物、杜绝浪费的标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辽源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松原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松原市江南某酒店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4月8日,松原市市场监管局对辖区内某酒店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举办婚宴庆典时未主动对举办方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经营及就餐场所醒目位置也未张贴、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和提示超量点餐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松原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白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白城市某铁锅炖店未张贴或者摆放节约食物、杜绝浪费标识案 

4月6日,白城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的相关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白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公主岭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公主岭市某食堂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4月10日,公主岭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公主岭市某食堂开展监督检查。经查,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没有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并发现食堂里存在明显食品浪费现象。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公主岭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磐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磐石市东宁街某铁锅炖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4月14日,磐石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磐石市东宁街某铁锅炖店依法开展反食品浪费检查时,发现该餐饮单位未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和超量点餐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磐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柳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柳河县某礼仪大厅未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5月15日,柳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柳河县某礼仪大厅监督检查时,发现该礼仪大厅存在未在显著位置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服务人员餐前未主动引导点餐人员按需适量点餐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柳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来源:吉林省市场监管厅)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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