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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义乌市年柯进出口有限公司出口侵犯“SONY”商标标识电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杭金关知字〔2023〕005号)

2023-06-20 20:05:50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金华海关发布关于义乌市年柯进出口有限公司出口侵犯“SONY”商标标识电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杭金关知字〔2023〕00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华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杭金关知字〔2023〕005号

当事人名称:义乌市年柯进出口有限公司

证件名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证件号码:91330782MA2M2KGT5L

法定代表人:施荣波

单位地址:浙江省义乌市城西街道鸿运路315号陆港电商小镇8座9层902LG-001240

当事人于2023年3月15日向金华海关申报出口货物(报关单号:292020230000050156)一批。海关经查验,发现有216000节电池标有“SONY”商标标识。当事人不能提供授权文书或正规购买证明。“SONY”商标权利人索尼集团公司认为上述货物属于侵犯其“SONY”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在规定期限内向海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提交了相应的担保。我关于2023年4月25日扣留该批侵权货物。

我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出口的电池上使用的商标,与商标权利人注册的“SONY”商标相同,且事先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上述货物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当事人出口上述货物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该批货物货值人民币108000元。

以上事实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报关单》(编号:292020230000050156)、《海关进出境人工检查记录单》、授权委托书、代理报关委托书、商业发票、装箱单、权利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申请书、营业执照复印件、查问笔录、企业情况说明、价格资料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关决定没收标有“SONY”商标标识的电池216000节,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162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金华海关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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