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民生>>执法>>

东莞市凤岗路人甲美甲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活动被罚

2023-06-15 14:29:23 中国质量新闻网

image.png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信用中国(广东)网站公开行政处罚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凤综执罚字〔2023〕第2006号),涉及东莞市凤岗路人甲美甲店。该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活动。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相对人名称

东莞市凤岗路人甲美甲店

行政相对人类别

个体工商户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41900MA7L3D5Q5J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

-

-

法定代表人

唐俊彬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凤综执罚字〔2023〕第2006

违法行为类型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活动

违法事实

东莞市凤岗路人甲美甲店于2023224日在广东省东莞市凤岗镇嘉辉路7107室招牌为路人甲的店铺,为顾客提供了医疗美容服务,收取服务费用人民币4000元,存在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活动的违法行为,查清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处罚类别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4000元整。2.罚款人民币50000元整。

罚款金额(万元)

5.0000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40000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6-12

处罚机关

东莞市凤岗镇人民政府


(责任编辑:六六)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江苏盱眙:火红龙虾节 万人龙虾宴

  • 2023(第二十五届)重庆国际汽车 ...

  •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市场监管局走进企 ...

  • 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为企业发展提供 ...

  • 江苏省特检院泰州分院开展特种设备安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