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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自贡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3“铁拳”行动第五批典型案例

2023-06-08 16:24:07 自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自贡市市场监管局聚焦民生热点,持续深化开展“铁拳”行动,严厉查处了各类违法行为,有力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为更好地起到警示违规、震慑违法作用,现将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五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贡井区市场监管局

查处杨某某涉嫌生产经营添加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案

2023年2月22日,贡井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前期摸排线索,联合公安部门对当事人进行突击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在发豆芽、豆子和黄色药剂若干。经抽样送检,检测出4-氯苯氧乙酸钠。经查,当事人在豆芽生发过程中,加入了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4-氯苯氧乙酸钠。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涉嫌构成生产经营有毒、有害食品罪,2023年3月8日,贡井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富顺县市场监管局

查处自贡某经营部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料案

2022年11月9日,富顺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艳阳天®”复合肥料进行监督抽样。经检验机构判定,当事人销售的“艳阳天®”复合肥(氧化钾实测值5.58%,技术要求≥8.5%)为不合格商品。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6月11日以89.50元/袋的价格从乐山市某公司购进上述复合肥料400袋(25kg/袋),并以100.00元/袋或4.00元/kg的价格进行销售,货值金额4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2023年2月23日,富顺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没收不合格复合肥料、罚款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51.66元的行政处罚。

自流井区市场监管局

查处自贡市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伪造厂名厂址的家用燃气灶具案

2023年1月9日,自流井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联合公安机关开展质量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当事人经营的“ZAOTiAN灶田”家用燃气灶具未见“CCC”认证标志。经向生产企业所在地中山市市场监管局东凤分局协查,当事人经营的“ZAOTiAN灶田”家用燃气灶具不是其辖区企业中山市前丰厨卫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系伪造厂名厂址的产品。当事人共售出上述家用燃气灶具19台,库存剩余27台,货值金额14490元,违法所得1845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2023年5月30日,自流井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涉案家用燃气灶具、没收违法所得1845元、罚款4400元的行政处罚。

自流井区市场监管局

查处自贡某酒店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2023年2月16日,自流井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检查,在该酒店厨房旁发现有两台正在使用的杂物电梯(出厂编号CJJ/P-S-Z0070、CJJ/P-S-Z0071;制造许可证号:TS2351001-2019),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上述电梯的使用登记证明和有效的检验报告。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初年安装上述2台杂物电梯用于传菜,安装后未进行检验即投入使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有关规定,2023年3月28日,自流井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并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富顺县市场监管局

查处富顺县某酒业经营部实施混淆行为案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9月从成都某酒业公司以每瓶65元-105元的价格购进产品包装、图案logo与飞天53%vol 500ml贵州茅台酒产品包装、图案logo近似且未标识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白酒420瓶,并以198元/瓶-298元/瓶的价格对外销售,违法经营额92552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2023年4月19日,富顺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涉案白酒、没收违法所得5976元、罚款58000元的行政处罚。

沿滩区市场监管局

查处自贡某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生产以假充真的产品案

2022年12月23日,沿滩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自贡某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经查,2022年4月10日,消费者向某个体工商户约定以510元/方的价格订购21方C30商品混凝土用于浇筑新建住宅的地基和梁,同日,该个体户向该公司以435元/方的价格订购21方C30混凝土,当事人于2022年4月11日通过自有的3辆混凝土搅拌车将共计19方水泥稳定碎石送至消费者处,并开具了《送货单》,记载产品名称为混凝土。该公司无商品混凝土生产资质,其生产的产品实际名称为水泥稳定碎石,在未告知消费者和经销商产品实际情况下,擅自将水泥稳定碎石送至消费者处用于住宅的修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2023年3月27日,沿滩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745元、罚款6745元的行政处罚。

荣县市场监管局

查处柯某某冒用公司名义案

2023年2月24日,荣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实为个体工商户的当事人,为彰显实力和吸引客户,在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况下,冒用广东托美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荣县托美尔装饰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消费者签订合同。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2023年3月23日,荣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8万元的行政处罚。

自贡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

查处四川某食品生产企业未办理并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案

2023年1月6日,自贡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的压力容器(产品编号为2015-8)未办理并取得该压力容器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2023年1月16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发现仍在使用未办理并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压力容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有关规定,2023年3月3日,自贡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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