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信用中国(湖南)网站消息,近日,湖南省长沙县行政执法局对利辛县鑫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长县执交罚字﹝2023﹞第52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长县执交罚字﹝2023﹞第522号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5-17 |
处罚内容 | 1.罚款:壹仟伍佰元整(¥1500)。 |
罚款金额(万元) | 0.15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2 |
违法事实 | 2023年04月21日3时30分,长沙县行政执法局直属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吕子阳、李向前等在长沙县X002线安沙镇唐田新村村部前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车牌号码为皖S76012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湘F3248超(临时行驶车号牌)重型低平板半挂车运输盾构机壳体(大型不可拆卸设备)途经此处,超限在公路上行驶。执法人员立即出示证件后对其进行检查。经查,皖S76012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所有人为利辛县鑫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该公司已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湘F3248超(临时行驶车号牌)重型低平板半挂车车辆所有人为湖南鸿顺大件物流有限公司,该公司已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但皖S76012重型半挂牵引车和湘F3248超(临时行驶车号牌)重型低平板车都不能提供有效的《道路运输证》(已另案处理);该车辆驾驶员为许湘,许湘办理了相应《从业资格证》;本次运输为利辛县鑫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安排驾驶员许湘驾驶皖S76012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湘F3248超(临时行驶车号牌)重型低平板半挂车从长沙县安沙镇安沙大道与春建路交汇处运输盾构机壳体(大型不可拆卸设备)到岳阳市临湘市新兴实业有限公司。执法人员将车辆押运到唐田超限检测站后对该车进行检测,该车车货总宽度7米。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货总宽度超过2.55米的规定,该车车货总宽度已超宽4.45米,现场不能提供此次超限运输的公路超限运输许可。当事人利辛县鑫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1日委托许湘携带相关资料到长沙县行政执法局唐田超限检测站接受调查。经过我局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和对被委托人许湘进行询问,当事人利辛县鑫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擅自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委托人许湘表示货物还未送达,暂未收取运费,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当事人有违法所得。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的规定,参照《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2年版)公路管理第13项: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核定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经检测当事人该趟运输的车货总宽度为7米,超宽4.45米,违法程度属于严重,违法情节为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的,处罚基准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
处罚机关 | 长沙县行政执法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3012135555888XX |
数据来源单位 | 长沙县行政执法局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3012135555888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