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信用中国(湖南)网站消息,近日,湖南省蓝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蓝山县汇益生活超市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蓝市监处罚﹝2023﹞50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蓝市监处罚﹝2023﹞50号 |
处罚类别 | 其他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5-10 |
处罚内容 | 1、没收违法所得37.5元 2、罚款15000元 |
罚款金额(万元) | 1.5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0375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购进未经认证的驰强牌插座、娃娃开窗盒玩具用于销售,其中驰强牌插座进价12元/个,销售价18.5元/个,一共进了5个,销售了3个。娃娃开窗盒玩具进价18元/个,销售价27元/个,一共进了4个,销售了2个。驰强牌插座、娃娃开窗盒玩具共货值200.5元,销售所得109.5元,获取违法所得37.5元。 |
处罚依据 | 当事人销售未经认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的行为,涉嫌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条“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规定,属于销售未经认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未造成不良后果,属于《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十四条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十四条第三项“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的情形,可以依法减轻处罚。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综上所述,建议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给予减轻处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37.5元 2、罚款15000元 以上共计罚没款15037.5元,上缴国库。 |
处罚机关 | 蓝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31127MB0W09776Q |
数据来源单位 | 永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31100MB1959918U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