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信用中国(湖南)网站消息,近日,湖南省长沙县市场监管局对湖南三群谷香食品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长县执市监处罚﹝2023﹞120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长县执市监处罚﹝2023﹞120号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5-08 |
处罚内容 | 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750元; 2、罚款5000元。 |
罚款金额(万元) | 0.5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75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 |
违法事实 | 2023年2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单内容现场核查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生产的食品“钙奶山药饼”的标签标注“钙奶”字样,但产品标签标注营养成分表中并未标注“钙奶”的含量,情况基本属实。为进一步查清事实,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本局于2023年3月13日予以立案调查。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 |
处罚机关 | 长沙县市场监管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3012100615406X1 |
数据来源单位 | 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3012100615406X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