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佛山市高明区某店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的一份《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2022年11月10日经营的“蜂巢蛋糕”其检验项目“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检测值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高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随后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1月10日共经营“蜂巢蛋糕”32个,核定货值金额96元,违法所得96元。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经2023年2月2日复核,已完成整改。
执法照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3年3月2日,该局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96元;2、对当事人处以5000元罚款;罚没款合计5096元。
通过查办案件,教育食品生产经营者认识到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严重违法后果,全面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经营,从而达到查办一案警示一片,教育大多数的社会效果,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二:高明区荷城街道办查处佛山市高明区荷城某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案
高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佛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中心实施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的型号规格为D120直家用燃气灶具、非凡一号家用燃气灶具、彩钢009台式燃气单灶被抽检产品所检项目“熄火保护装置”不符合GB-16410-2020《家用燃气灶具》标准,判定为监督总体不合格。根据高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的案件线索,高明区荷城街道对当事人开展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为5742元,销售上述不合格产品没有违法所得。
执法照片
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产品家用燃气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2023年3月1日,荷城街道办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742元,没收涉案不合格产品7台,上缴国库。
本案的查处对该行业起到了有效的促进作用,震慑了少数经营者所抱有的侥幸心理,同时积极营造了该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及经营环境,保障了广大群众的消费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