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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2023年“衣食住行”等重点民生领域“铁拳”整治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公布

2023-05-12 21:52:16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3年,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部门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全面梳理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和市场监管风险压力大的突出问题,严厉查处重点民生领域违法行为。现将“衣食住行”等重点民生领域“铁拳”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内蒙古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出具虚假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案

2023 年2月7日,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管局对内蒙古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出具虚假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2年9月26日,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相关部门案件移交线索对内蒙古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出具虚假、不实检验检测报告问题。经查,当事人采集噪音样本时的采样方法不符合GB12348-200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第5.1.2条:“每次测量前、后必须在测量现场进行声学校准”的规定,未将原始数据有效保存,导致数据、结果无法复核,采样器皿未清洗干净导致样品受到污染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三)(四)项的规定,构成了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伪造原始数据、记录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我国各类检验机构经过多年的发展,为履行行政职能提供了技术支撑,为社会安全与经济发展提供了技术保障。虚假检测报告会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严重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严重影响检验机构自身的形象和政府的公信力。查处该案件有助于提高检测机构的诚信度和专业水准,震慑同行业,促进企业遵守法规,增强监管部门的执法威慑力,从而推动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营造公平有序的检验检测市场环境。

案例二:赤峰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林西县林西镇某超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23年4月6日,赤峰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7.8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2月20日,赤峰市市场监管局执法稽查局接到举报线索,称林西县林西镇某超市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国窖1573白酒。接到举报后,执法人员对林西县林西镇某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在该超市营业区二楼库房内发现4个品种87瓶白酒,经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鉴定,均系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赤峰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巴彦淖尔市磴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蔬菜粮油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2023年3月7日,磴口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磴口县某蔬菜粮油店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7万元、没收违法所得994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2年12月23日,磴口县市场监管局收到青岛某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No:FZG11005007764《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于当日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申请复检的时限和途径。当事人在七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复检申请。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检验不合格的姜250公斤,都已售完。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姜违法行为。磴口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赤峰某健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3年4月6日,赤峰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发布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2月7日,赤峰市市场监管局执法稽查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在当事人营业场所发现张贴有党和国家领导人视察该公司总部等内容的宣传广告牌,且广告牌含有多张国家领导人视察照片。其宣传内容易导致消费者误认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视察工作与当事人经营的业务存在特定关联性。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赤峰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五: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内蒙古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自卸半挂车案

2023年3月7日,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内蒙古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自卸半挂车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0.5万元,并处罚款5万元,罚没款合计5.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2月6日,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汽车挂车的问题。经查,当事人的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汽车挂车,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十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了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自卸半挂车违法行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汽车挂车的生产、出厂、销售列入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范围,未经认证出厂销售存在着重大安全风险和安全隐患,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该案的查处,极大地震慑了生产企业的不法经营行为,从源头遏制了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打击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进行出厂销售的违法行为。

案例六: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扎兰屯市某农资商店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复合肥料案

2023年3月15日,扎兰屯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扎兰屯市某农资商店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复合肥料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并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1月6日,扎兰屯市场监管局根据扎兰屯市农牧和科技局《案件移送函》对扎兰屯市某农资商店依法进行立案调查。2023年2月1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肥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复合肥料的违法行为。扎兰屯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化肥产品质量直接关系到粮食生产安全,如总养分不合格将会导致农作物生长不良,直接造成农作物减产,给消费者带来经济损失,严重扰乱正常的农资市场经营秩序。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农资监管执法,积极做好宣传,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或明示标准的不合格化肥,切实保障农业生产需要和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案例七:乌海市乌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乌达区某白酒销售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3年4月10日,乌海市乌达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乌达区某白酒销售店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109瓶并处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2月28日,乌海市乌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某品牌白酒厂家的配合下对某品牌白酒销售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行为。经查,当事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违法行为。乌海市乌达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近年来,在市场监管部门的严厉打击下,假冒侵权白酒在市场上已经不多见了,但仍有些人在暴利的诱惑和驱动下,铤而走险销售假冒品牌白酒,这些行为既侵犯了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存在较大的食品安全隐患,严重侵害了消费者权益。

案例八: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某肉制品加工有限公司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调味料、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肉制品案

2023年2月21日,海拉尔区市场监管局对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小牧民肉制品加工有限公司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调味料、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肉制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37种食品调味料、食品添加剂,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2年8月22日,海拉尔区市场监管局根据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交办的案件线索,对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某肉制品加工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调味料、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肉制品情况属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海拉尔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通过查处当事人违法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从食品生产源头堵塞了可能存在的风险食品流入市场的隐患和漏洞,切实保障了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来源:内蒙古市场监管)


(责任编辑:莳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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