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民生>>执法>>

销售过期食品 北京市世纪汇海商贸中心被罚

2023-04-26 16:58:49 中国质量新闻网

image.png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从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获悉,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北京市世纪汇海商贸中心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昌市监处罚〔2023419号。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昌市监处罚〔2023〕419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北京市世纪汇海商贸中心

行政相对人类别

个体工商户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110114L540492752

工商注册号

110114600501049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相对人证件号码

——

法定代表人

李连永

违法行为类型

《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九)项

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2月31日从奥北市场7厅16号购进信洋农家柴鸡蛋(生产日期:2022年12月24日,保质期:低温(2-5℃)45天、常温30天)20兜,购进价格为11元/兜。经核实,当事人在保质期内销售了17兜该款产品,剩余3兜过期后于2023年01月28日销售,现场并未发现有同批次的产品摆放于食品销售区域。该食品的售价为15元/兜。期间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所得共计45元,货值金额为45元。当事人的经营场所面积为57平方米,为小规模食品经营者。在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无法提供该产品的供货商资质及生产厂家资质,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已对当事人进行责令改正。执法人员于责令改正期限后复查,该主体已建立了完整的进货台账并索要及保存了供货商资质及检测报告等相关文件。

处罚依据

《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处罚类别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45元;

罚款金额(万元)

0.5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0045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4-20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3-07-20

处罚机关

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

——


(责任编辑:六六)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陕西省药监局寓监管于服务助力高质量 ...

  • 新技术  新潮流  新活力——从第 ...

  • 陕西省市场监管局不断创新食品抽检工 ...

  • 首届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行业“华豫盛达 ...

  • 共享充电宝归还后仍计费、强推虚假广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