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从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获悉,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北京香见蔬菜店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昌市监处罚〔2023〕407号。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昌市监处罚〔2023〕407号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北京香见蔬菜店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个体工商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110114MA02A9BM8D |
工商注册号 | 110114604912187 | |
组织机构代码 | —— | |
税务登记号 | —— |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 |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 |
相对人证件号码 | —— | |
法定代表人 | 毛中才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 |
违法事实 | 2023年1月5日北京市食品检验研究院(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中心)对当事人经营的食品采样进行风险监测,当时随机采样了天津东宇顺油脂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古币芝麻香油(生产日期:2022-7-19、规格:450毫升/瓶),2023年2月8日,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送达北京市食品检验研究院(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中心)出具的风险监测报告(编号№:BCS2301074F),报告显示样品的硬脂酸、油酸、亚油酸三项实测值未在参考值的范围内,执法人员对该样品的经营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报告中涉及的样品(天津东宇顺油脂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古币芝麻香油(生产日期:2022-7-19、规格:450毫升/瓶))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未保存相关凭证。执法人员当场制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京昌市监食责改(2023)020010号),要求当事人立即改正。 2023年3月6日,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现场抽取货架上待售的163毫升/瓶的古币芝麻香油,要求当事人出示上述食品的索证索票手续,仍未能出示相关许可证、文件及相关凭证。 2023年3月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毛中才进行询问调查,进一步调查核实相关情况。 经查: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是从北京南环里春晖农副产品零售市场中心租赁的固定摊位,面积10㎡,当事人以非连锁零售方式销售食品,符合《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小食杂店。 另查:当事人在购进天津东宇顺油脂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古币芝麻香油(生产日期:2022-7-19、规格:450毫升/瓶)时,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未保存相关凭证,2023年2月8日在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京昌市监食责改(2023)020010号)要求立即改正后,至2023年3月6日当事人货架上仍有待售的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未保存相关凭证的食品,逾期拒不改正。 | |
处罚依据 | 《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2000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0.2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4-18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公示截止期 | 2023-07-18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备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