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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俄斯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被罚款405000元

2023-04-24 14:16:00 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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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从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获悉,北京市石景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北京俄斯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石市监处罚〔20231476号。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石市监处罚〔2023〕1476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北京俄斯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70573371143

工商注册号

110107015380345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相对人证件号码

——

法定代表人

李书强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版)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版)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版)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版)第七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版)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三十四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

违法事实

你单位冷藏间内放置有装在酱油瓶、白酒瓶中的熬制虾油5桶,上述虾油已出现肉眼可见的黑色杂质,且气味已出现腐臭。你单位自江苏淮安购进的上述虾油,无法出具相关票据、进货查验记录、检验报告或其他合格证明文件、实际销售记录等材料,因无法知悉涉案虾油的进货价格,根据《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类相关案件处理指导意见(二)(试行)》关于货值金额认定的内容,查询虾油平均市场价格约为30.3元/瓶(净含量:500ml),你单位经营的5桶虾油共计15.7L,合计货值金额951.42元。   你单位经营的仿制鱼子酱共有橘黄色(绿盒)、黑色(黑盒)二种,根据上述二种仿制鱼子酱商品条码“4607003610982”和“4607003610975”信息,本局通过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网站境外条码信息进行检索,上述仿制鱼子酱分别为产地是俄罗斯的沙皇牌人造合成鲟鱼鱼子酱和沙皇牌人造合成鲑鱼鱼子酱。经沙皇牌人造合成鲟鱼鱼子酱和沙皇牌人造合成鲑鱼鱼子酱经销商绥芬河市巨利经贸有限公司确认,你单位经营的仿制鱼子酱并非是其进口、经销的,系冒用绥芬河市巨利经贸有限公司名义制作的食品标签。你单位经营的二种仿制鱼子酱标签标注的配料一致,其中配料第一位均为“鲣鱼鱼肉”,而实际橘黄色(绿盒)仿制鱼子酱配料中添加的肉类为“鲑鱼鱼肉”,黑色(黑盒)仿制鱼子酱配料中添加的肉类为“鲟鱼鱼肉”。经查,你单位于2023年1月15日自北京博威立丰商贸有限公司购进上述仿制鱼子酱5盒,购进单价为20元/盒,合计货值金额100元。上述仿制鱼子酱你单位主要用于制作沙拉的点缀、装饰。你单位无法提供上述仿制鱼子酱对应批次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无法提供上述进口预包装食品仿制鱼子酱合法报关手续、追溯信息等材料。   本局在你单位后厨操作间发现有已开封使用的标示“生产日期   20200718”、“保质期 15个月”的柔滑花生酱1瓶。经调查,你单位于2022年6月18日自北京博威立丰商贸有限公司购进上述柔滑花生酱8瓶,购进单价为8元/瓶,合计货值金额64元。上述8瓶柔滑花生酱中的7瓶已使用完毕,另1瓶已被本局依法扣押。上述柔滑花生酱生产日期为2020年7月18日,保质期15个月,自你单位2022年6月18日购进及后续使用时,上述8瓶柔滑花生酱均已超过保质期。 你单位持有在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包括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你单位菜单中包括“锦绣刺身拼盘”、“三文鱼刺身(3两起售)”,自述经营过上述菜品,但鉴于你单位结算系统仅能查询记录6个月的经营数据,故对实际经营“锦绣刺身拼盘”、“三文鱼刺身(3两起售)”的数量、金额无法确认。《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六)项规定,生食类食品一般特指生食水产品。你单位经营的上述“锦绣刺身拼盘”、“三文鱼刺身”属生食类食品。 你单位经营的彩针(抛光型压片糖果)、安歌红石榴味糖水外包装上未标示有生产日期。经你单位核实并提供对应产品照片,彩针(抛光型压片糖果)、安歌红石榴味糖水的生产日期均标注在瓶盖上。针对本局在你单位发现的未标示生产日期的彩针(抛光型压片糖果)、安歌红石榴味糖水,你单位推测可能为生产日期氧化掉色。经查,你单位于2022年4月22日自北京博威立丰商贸有限公司购进1瓶彩针(抛光型压片糖果),购进单价为15元/瓶;于2022年10月10日自北京博威立丰商贸有限公司购进1瓶安歌红石榴味糖水,购进单价为35元/瓶,合计货值金额50元。   你单位经营的艾素糖(德国拉丝糖)标签标示有“品名:艾素糖(德国拉丝糖) 净含量:1000g 配料:ISOMAL异麦芽   SYNONYM异麦芽酮糖醇 原产国:法国 保质期至:2024年02月01日 服务热线:400-089-8829”。经查,你单位于2022年4月21日自北京博威立丰商贸有限公司购进2袋艾素糖(德国拉丝糖),购进单价为38元/袋,合计货值金额76元。根据《关于批准低聚半乳糖等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08年第20号),异麦芽酮糖醇已批准为新资源食品,可用于食品生产加工。异麦芽酮糖醇可用于除婴幼儿食品外的各类食品,食用量为≤100克/天。根据《卫生部监督局关于已获批准新资源食品调查情况的函》(卫监督食一便函〔2008〕140号),企业PALATINIT GmbH生产/进口的异麦芽(Isomalt)已获得批准文号(卫新食准字(2006)第0001号)。本案中,你单位无法提供上述艾素糖(德国拉丝糖)对应批次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无法提供上述进口预包装食品艾素糖(德国拉丝糖)合法报关手续、追溯信息等材料。   本局在你单位常温库房检查时发现有1箱共计6袋酱腌菜,上述酱腌菜标签明确贮藏条件为“密封冷藏”。 你单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处罚类别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

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罚款:405000元;没收非法财物;

罚款金额(万元)

40.5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112742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4-18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6-04-18

处罚机关

北京市石景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

——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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