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信用中国(广东茂名)网站发布一条处罚信息,涉及茂南区恒粤摩托车店,该店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被处罚。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 | 个体工商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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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茂南市监罚字〔2023〕78号 |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
罚款金额(万元) | 0.045200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04800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违法事实 | 2022年11月2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车充电器”(商标:森林荣耀,型号规格:48V12-14Ah,标称生产单位:天长市森林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天长市秦栏镇上源工业区)进行抽样检验。2023年2月9日,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4400220110200321),报告显示上述“电动车充电器”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样本的所检“连续骚扰电压”、“骚扰功率、辐射骚扰”项目不符合GB4343.1-2018标准,判定为监督总体不合格。 |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 ||||
处罚内容 | 一、没收违法所得48元; 二、罚款452元。 |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的规定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茂南区恒粤摩托车店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注册号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92440902MA5728B64M--440902600729515------梁*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4-06 | ||||
公示截止日期 | 2024-04-06 | ||||
处罚机关 | 茂名市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 | 茂名市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