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信用中国(湖南)网站消息,近日,湖南省临澧县应急管理局对临澧县新河烟花鞭炮有限责任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湘常临)应急罚﹝2023﹞执法大队-1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湘常临)应急罚﹝2023﹞执法大队-13号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3-30 |
处罚内容 | 决定给予处人民币壹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罚款金额(万元) | 1.5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未遵守《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第9.3.3条“不应改变危险等级或超过核定数量储存,应储存在危险等级高的仓库、中转库的物品不应储存在危险等级低的仓库、中转库,摩擦药、含摩擦药的半成品、成品应在单独专用库房储存”的规定。 |
违法事实 | 2023年1月6日,临澧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临澧县新河烟花鞭炮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计划执法检查,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存在如下安全隐患:28#组装/包装车间(1.3级)核定药量96kg,实际储存内筒药饼950饼(每饼91发),根据现场称药量平均每发为1.82g,实际储存药量157kg,超核定储存药量61kg。 |
处罚依据 |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二)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及《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版)第五章第一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第(一)类“烟花爆竹企业1.3级危险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二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规定。 |
处罚机关 | 临澧县应急管理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30724MB17621114 |
数据来源单位 | 常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30724MB1762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