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信用中国(湖南)网站消息,近日,湖南省长沙县行政执法局对岳阳市骏达运输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长县执安罚字﹝2022﹞第14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长县执安罚字﹝2022﹞第143号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3-29 |
处罚内容 | 罚款:叁万元整(¥30000) |
罚款金额(万元) | 3.0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
违法事实 | 2022年8月24日19时许,长沙县行政执法局江背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余义、黄建文,接投诉赶至长沙县江背镇梅花工贸新区工地时,发现湘FA8076的中型罐式货车正在往工地的挖机加注柴油,执法人员对其亮证敬礼后对该车进行检查,经查:车辆的行驶证上所有人为岳阳市骏达运输有限公司,车辆的驾驶员为谢秋生,押运员为王湘新,两人均取得了相应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车辆罐体内装载的货物为“0号柴油”,该车运输过程中随车携带了道路运输证以及安全卡。现场检查时谢秋生正在利用加油管为工地挖机加注“0号柴油”,现场未采取任何可靠的安全措施。执法人员指出其行为涉嫌违法,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将牌照为湘FA8076的中型罐式货车依法暂扣,通知当事人携带相关证件和相关资料到我局接受进一步询问调查,同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2022年8月26日,挖机负责人胡泽曦和岳阳市骏达运输有限公司委托人谢秋生携带相关证件资料来到江背行政执法队接受询问调查。执法人员分别对谢秋生和胡泽曦进行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被委托人谢秋生承认2022年8月24日岳阳市骏达运输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事实,但公司建立了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专用车辆管理制度)。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第一章 综合类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时,建立了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但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少于五万元的罚款。 |
处罚机关 | 长沙县行政执法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3012135555888XX |
数据来源单位 | 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3012135555888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