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信用中国(湖南)网站消息,近日,湖南省溆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溆浦县一心国药湘维林芝店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溆市监处罚﹝2022﹞43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溆市监处罚﹝2022﹞436号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3-29 |
处罚内容 | 处以罚款5000元。 |
罚款金额(万元) | 0.5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按药品说明书的要求储存药品,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 |
违法事实 | 2022年9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按药品说明书的要求储存药品“感康 复方氨酚烷胺片”,执法人员立即对当事人予以警告,并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溆市监责改字[2022]J103号),责令当事人对违法行为限期予以整改。2022年10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未按药品说明书的要求储存药品的违法行为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仍未按药品说明书的要求储存药品,属于拒不改正的情形。为查清事实,于2022年10月21日经县局分管领导批准,本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2022年9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药品货架上摆放“感康?复方氨酚烷胺片”,标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名称:吉林省吴太感康药业有限公司,注册地址: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海路1372号,[生产企业]企业名称:吉林省吴太感康药业有限公司,生产地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港街999号,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2026193,生产日期:20220218,产品批号:2212026,有效期至:2025年01月,贮藏:密闭,在阴凉干燥处保存(不超过20℃)。上述药品当事人放置在药品合格品区货架上常温存放,未放置于阴凉柜,执法人员立即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溆市监责改字[2022]J103号),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上述行为。2022年10月21日,本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当事人仍未将该药品放置于阴凉柜,构成了未按照说明书要求储存药品的行为。 |
处罚依据 |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按药品说明书的要求储存药品,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以及从事药品物流业务的企业运输、储存药品应当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具备相应的阴凉、冷藏、避光、通风、防冻、防潮、防虫、防尘、防鼠设施等条件及温度、湿度控制设备,并建立药品监测、养护记录。”之规定,其行为属违法行为,依据《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之一不按照产品标准和说明书的要求运输、储存药品、安排患有传染病及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人员从事直接接触药品工作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给予处罚。 |
处罚机关 | 溆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31224MB1553483F |
数据来源单位 | 怀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31224MB1553483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