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信用中国(湖南)网站消息,近日,湖南省郴州市应急管理局对鸿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湘郴)应急罚﹝2023﹞38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湘郴)应急罚﹝2023﹞387号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3-29 |
处罚内容 | 罚款(350000元) |
罚款金额(万元) | 35.0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
违法事实 | 2022 年 6 月 28 日 13 时 07 分,湖南柿竹园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多金属采矿场 560 中段运输巷发生一起冒顶片帮事故,造成 1 人死亡、1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 133.2 万元。 经事故调查,认定鸿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作业现场没有安全管理人员监管、现场安全确认不到位、技术交底不到位、作业人员违章作业等问题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公司主要负责人董云龙对湖南柿竹园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 2022“6·28”一般冒顶片帮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二)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两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罚机关 | 郴州市应急管理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31000MB1938332D |
数据来源单位 | 郴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31000MB1938332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