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坪山监管局公布一条行政处罚信息,涉及深圳市坪山区荣瑞号商贸行(郑永敏)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深市监坪处罚〔2023〕石井11号 |
处罚名称: | 深圳市坪山区荣瑞号商贸行(郑永敏)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处罚类别1: | 罚款 |
处罚类别2: | |
处罚事由: | 食品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章法律责任/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一章总则/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章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章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处罚结果: | 罚款5000元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深圳市坪山区荣瑞号商贸行(郑永敏)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居民身份证号码92440300MA5H94GJ95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郑**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3-30 |
处罚机关: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坪山监管局 |
地方编码: | |
当前状态: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