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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海关发布对舟山风晟报关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03-29 13:43:30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舟山海关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杭舟关缉违字〔2023〕0005号),涉及舟山风晟报关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舟山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杭舟关缉违字〔2023〕0005号)

当事人:舟山风晟报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锦杰,海关编码:330998196Q                     

地 址: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金塘镇浦口路225号201室 

2022年11月3日,当事人舟山风晟报关有限公司受岳阳冷锋贸易有限公司委托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汽车皮带,监管方式一般贸易,报关单号为294220220000079739,集装箱号为TCLU2383479。同年11月4日,舟山海关综合业务二科在核查时发现,因当事人员工工作疏忽,将实际装箱出口单价2.85美元,总价199574.1美元的汽车皮带,错误申报货物单价为28.5000美元,总价1995741.00美元。存在箱内实际出口货物价格与报关单申报不符事实,差额人民币1248.98万元。当事人申报价格不实的行为影响了海关统计准确性。

以上行为有舟山海关综合业务二科查验记录单;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表;申报不实货物清单;商业发票;销售合同;公司相关登记资料;情况说明;查问笔录等资料为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和第十五条第一项所列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4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杭州海关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 舟山市中级人民 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舟山海关

2023年03月23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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