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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苏州市生态环境局公布6起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机动车领域)

2023-03-28 18:09:46 苏州生态环境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苏州市机动车保有量已超过500万辆,位居全国第四,机动车尾气污染已成为全市空气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是控制道路移动源污染的“最后一道闸门”,是移动污染源“源头治理”的关键举措之一。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

持续加强机动车检测行业的执法监管

为进一步扩大震慑效应

保障大气环境质量稳中向好、持续改善

现集中曝光一批机动车检测机构

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苏州市常熟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通过非现场监管的方式发现常熟市某机动车检测公司的违法线索,于2021年10月16日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的检测人员在部分复检柴油车的加载减速过程中,人为修改复检报告中的车辆发动机额定功率,以此降低检测限值标准,促使相关柴油车通过复检,致使检测结果不真实、不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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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情况】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罚款10万元,同时没收违法所得600元。

【启示意义】

检验机构违法行为呈现出新的特征,由原来在车辆检测操作环节转移到更为隐蔽的车辆信息录入阶段。该案的办理,是通过非现场监管的方式,从后台调取数据综合分析后发现违法行为的蛛丝马迹。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机动车检验机构通过再隐蔽的手段,都逃脱不了执法人员的火眼金睛,检验机构在录入车辆基本信息时一定要实事求是,准确录入每一个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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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29日,苏州市昆山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昆山市某机动车检测公司现场调查,通过调阅视频、分析检测过程数据,发现该公司的检测人员在部分柴油车的加载减速过程中,为了降低烟度,竟在检测过程中使用外接气源(压缩空气)对烟度计实施人为干扰,同时该公司还存在人为变更车辆发动机额定功率等其他违法行为,并为车辆出具了合格的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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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情况】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罚款23万元,同时没收违法所得1380元。

【启示意义】

少数机动车检验机构对法律缺乏敬畏之心,违法手段不断花样翻新,也愈加隐蔽,企图逃避现有的视频监控系统。然而,执法人员对视频和检测过程数据进行分析比对,很快就发现异常,进而查实违法行为。机动车检验机构不要心存侥幸,“侥幸”就会“不幸”,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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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2年8月26日,苏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某机动车检测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部分柴油车初检过程中存在尾气冒黑烟现象,相关车辆未经维修直接进行复检,该公司的检测人员为使烟度值下降,在复检时通过“松油门”方式,控制车辆油门开度,使得采样阶段烟度值下降,达到出具合格报告的目的。同时该公司还存在人为变更车辆发动机额定功率等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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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情况】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罚款431500元,同时没收违法所得1740元。

【启示意义】

个别机动车检验机构只顾经济利益。罔顾汽车黑烟污染环境,想方设法通过各种非正常手段,企图绕过监管视野,帮助冒黑烟车辆违规通过检测。该案的办理,执法人员从细节入手,抽丝剥茧,顺藤摸瓜,深查细查,终于发现检验机构难以察觉的违法行为。常言道,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再隐蔽的作案手段都逃不了执法人员的火眼金睛,必将得到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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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2年4月,苏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前期掌握的线索,在加强全面研判和长时间盯控的基础上,对相城区某机动车检测机构进行突击收网,查实该企业在机动车排气检验中用固定车辆(排放合格)代替老旧车辆检验的违法行为,当场抓获检测人员正在实施该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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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情况】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罚款35万元,同时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

【启示意义】

个别机动车检验机构在多年经营之后自认为积累了很多“经验”,违法手段隐蔽,该案件侦破的关键环节是在现场快速地抓住了现行,并准确地固定现场证据。这有赖于非现场执法手段,利用视频监控平台,前期摸排,锁定目标才能在现场一击而中,办成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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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根据视频监控研判,张家港市某机动车检测公司2条汽柴混合检测工位上采样管探头长度疑似不足40cm,2022年11月16日,苏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开展突击检查,经现场测量后确认长度分别为27cm、36cm。随后经现场调取本地检测视频发现:这一行为自2022年8月15日以来已持续长达3个月,期间该公司共计检测车辆304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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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情况】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33000元,同时没收违法所得48400元。

【启示意义】

该案件为典型的未按规范要求操作造成违规案件。国标对机动车尾气检测操作实施有具体规定,本案中机构在采样环节上未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B.2.3.1.5的规定进行,由于日常管理上的不严格,从采样不规范,到技术负责人报告审核流于形式,造成未按规范操作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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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2年8月30日,苏州市太仓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抽查太仓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车辆检测报告时发现,车牌为苏EH220*的检验报告中排气污染物检测使用了自由加速法,车辆信息查询单显示该车辆驱动方式为前驱,根据《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标准号:GB 3847-2018)的规定应使用加载减速法进行检测;执法人员又发现车辆为苏EJ152*额定转速预热完成后未降至高怠速状态,发动机冷却液温度显示0,不符合《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标准号:GB 18285-2018)中A.3.3及A.3.2的要求,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提供真实、准确的检验报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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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情况】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该公司罚款20000元,同时没收违法所得760元。

【启示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条例》对机动车检验机构均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本案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既是处罚也是警示,2023年5月1日即将实施的《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对以上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为“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希望相关企业引以为鉴、引以为戒。

希望各机动车检测机构予以重视

以案为鉴,举一反三,防微杜渐

严格按照标准进行检验检测

坚决杜绝不实、虚假检测等情况发生

助力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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