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一条处罚信息,涉及北京莎蔓莉莎冰馨美容中心。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丰市监处罚〔2023〕145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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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北京莎蔓莉莎冰馨美容中心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06MABU95U083 |
工商注册号 | 110106034065934 | |
组织机构代码 | —— | |
税务登记号 | —— |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 |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 |
相对人证件号码 | —— | |
法定代表人 | 华**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第十七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从事与生活美容有关的经营活动。当事人在经营区域二层过道梳妆台处放置有标称为“Schwarzkopf OSIS”的化妆品用于消费者化妆使用。经核实,案涉化妆品为当事人于2022年11月3日通过京 东平台“明星美妆海外旗舰店”购进,总计采购3瓶,其中2瓶标识清晰,另外1瓶无中文标识。购入单价为每瓶70.58元,总计211.74元。案涉化妆品的中文产品名称为:“施华蔻专业劲能喷发胶”,批准文号为国妆备进字J20170331。经我局执法人员通过国家药品监督局网站(https://www.nmpa.gov.cn/)查询案涉化妆品的注册相关情况,案涉化妆品的产品类别为普通类,批件状态已过期。当事人的行为属于经营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 另查明,当事人在购进案涉化妆品时未查验化妆品的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并留存相关凭证,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 |
处罚依据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 |
处罚类别 | 警告;罚款 | |
处罚内容 |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罚款:20000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2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3-20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公示截止期 | 2023-06-20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备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