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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山海关关于宁波铭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洋山关缉违字〔2023〕5005号)

2023-03-22 17:05:38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洋山海关发布关于宁波铭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洋山关缉违字〔2023〕50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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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洋山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洋山关缉违字〔2023〕5005号

当事人:宁波铭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宁波保税区兴业大道2号A812室(甬保商务秘书公司托管N11号)

法定代表人:吴海波

海关代码:3302462A7N

当事人委托上海迅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4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聚乙烯249000千克,申报总价为FOB225450美元,申报商品编号为3901909000,出口退税率为13%,报关单号为223120220004138807。经查,实际货物为尿素,货值为FOB115038美元,应归入商品编号31021000,出口退税率为0%。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海关进出境人工检查记录单、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7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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