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信用中国(湖南)网站消息,日前,湖南省长沙县行政执法局对杭州携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长县执交罚字﹝2023﹞第20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长县执交罚字﹝2023﹞第208号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3-03 |
处罚内容 | 1.罚款:伍仟元整(¥5000)。 |
罚款金额(万元) | 0.5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
违法事实 | 2023年2月22日15时40,长沙县行政执法局黄花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长沙县长沙县黄花机场T2航站楼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一名驾驶员驾驶湘AU4V62的吉利牌小型轿车通过携华出行司机端APP软件,从黄花机场T2航站楼承接1名乘客前往位于长沙赤岗岭的新领地·慕尚酒店进行营运。经查,牌照为湘AU4V62的吉利牌小型轿车所有人为长沙优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该驾驶员签订网约车司机合作协议书取得该车使用权后,通过携华出行司机端APP软件将该车注册为携华出行车主用户。公司通过APP将此单派发给驾驶员,所得收益直接支付至该公司后,分派其中部分费用给驾驶员,携华出行APP长沙地区由杭州携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负责运营,杭州携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已经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要求驾驶员出示牌照为湘AU4V62的吉利牌小型轿车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及其本人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驾驶员出示了牌照为湘AU4V62的吉利牌小型轿车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但无法出示其本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2023年2月28日,当事人接受调查询问,承认了其平台公司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违法事实。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当事人有违法所得。 |
处罚依据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处罚机关 | 长沙县行政执法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3012135555888XX |
数据来源单位 | 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3012135555888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