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信用中国(湖南)网站消息,近日,湖南省长沙县行政执法局对南京领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长县执交罚字﹝2023﹞第12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长县执交罚字﹝2023﹞第128号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3-08 |
处罚内容 |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壹拾柒元叁角伍分(¥17.35); 2.罚款:伍仟元整(¥5000)。 |
罚款金额(万元) | 0.5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01735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
违法事实 | 2023年02月18日15时10分,长沙县行政执法局果园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聂智、郭力在长沙县开元大道广生站路段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毛波驾驶牌照号码为湘ADF3588的富康牌小型轿车通过T3车主APP软件从长沙县蓝思科技黄花园区招聘中心承接两名乘客至长沙县开元大道广生站进行营运,经查,牌照号码为湘ADF3588的富康牌小型轿车所有人为万量(深圳)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驾驶员为毛波,核定载人数为5人,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驾驶员毛波与万量(深圳)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为租赁关系。主要用于从事网约车服务,其通过T3车主APP软件将该车注册为南京领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用户。T3车主APP软件是南京领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旗下的一款手机APP软件,T3车主APP软件由南京领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运行管理。执法人员要求驾驶员毛波出示自己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和车辆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员毛波出示了牌照号码为湘ADF3588的富康牌小型轿车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但表示自己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所以无法出示。执法人员指出其行为涉嫌违法,同时通知当事人携带相关证件和资料到长沙县行政执法局果园执法队接受调查处理,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2023年2月23日当事人南京领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委托该公司员工黄正芳来果园行政执法队接受询问调查,询问中黄正芳承认了驾驶员毛波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并表示被查获时驾驶员毛波通过T3车主APP软件收取了乘客人民币拾柒元叁角伍分(¥17.35)的运输费用。经过依法检查及对当事人授权委托人黄正芳进行询问,当事人南京领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
处罚依据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处罚机关 | 长沙县行政执法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3012135555888XX |
数据来源单位 | 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3012135555888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