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信用中国(湖南)网站消息,近日,湖南省邵阳市城步苗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对城步三湘加油站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湘邵城步)应急罚﹝2023﹞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湘邵城步)应急罚﹝2023﹞1号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3-08 |
处罚内容 |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 版)》中第一章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款(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的。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少于二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少于十二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二万五千元的罚款。决定给予人民币叁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罚款金额(万元) | 0.3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安全生产隐患管理类违法 |
违法事实 | 2023 年 2 月 21 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组织对城步三湘加油站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加油站未将 2022 年 11 月 28 日加油机油气回收泵故障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 |
处罚依据 |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 版)》中第一章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款(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的。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少于二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少于十二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二万五千元的罚款。 |
处罚机关 | 邵阳市城步苗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30529MB16822933 |
数据来源单位 | 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30529MB1682293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