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广州市天河区车陂慈真便利店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天市监处罚〔2023〕9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天市监处罚〔2023〕96号
当事人:广州市天河区车陂慈真便利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40106MABYQ8TQ98
住所(住址):广州市天河区车陂龙船塘商业街2号铺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陈慈真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4152219**********
联系电话: 13433******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车陂龙船塘商业街2号铺位
2023年1月20日,我局收到广州市天河区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穗天烟移[2022]第100号),来函所附案件材料显示:广州市天河区车陂慈真便利店涉嫌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卷烟共3个品种合计28包),上述产品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2023年2月8日我局对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涉嫌销售上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立案调查,通过现场检查、询问笔录等方式,查明当事人销售上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事实。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0月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双喜(硬经典)、双喜(硬)、双喜(软)各1条,其中被天河区烟草专卖局稽查大队现场查获上述产品28包,销售双喜(硬)2包,涉案货值金额为360.00元,违法所得为2.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广州市天河区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穗天烟移[2022])第100号);《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等。
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上述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上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2.00元;二、罚款3000.00元。
请当事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到《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指定的建设银行、工商银行等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您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河区人民政府(受理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东路210号天河区司法局,电话:38896350),也可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天河路112号,电话:8759882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您向天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