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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关于泗阳县众兴镇黄波百货用品网店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花市监处罚〔2023〕148号

2023-03-14 11:48:23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泗阳县众兴镇黄波百货用品网店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花市监处罚〔2023〕1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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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花市监处罚〔2023〕148号

当事人:泗阳县众兴镇黄波百货用品网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21323MA1Y8Y5X8K         

住所(住址):泗阳县众兴镇金康华府C15幢104室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黄波    

根据《广东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编号:2144******555、2144******4359、2144******8597、2144******9514、2144******4543)、泗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泗市监执广案移[2022]2号、3号),显示当事人涉嫌发布虚假化妆品广告。本局于2022年5月10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2月至2022年2月23日,在广州市花都区通过登录抖音平台“三皮小店”发布的“韩熙虾青素鱼子酱精华面膜”、“韩熙清透靓颜隔离霜”、“契尔氏海茴香鱼子精华喷雾”等十五款化妆品(套盒)广告,关于相关产品及产品成分功效的宣称内容,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资料予以证明。同时,当事人在上述广告中,虚构化妆品销量,误导消费者。本案的广告费为1209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泗阳县众兴镇黄波百货用品网店《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书》、该店经营者黄波及被受委托人张**身份证复印件; 

2.海莉(广州)传媒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徐**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

3.《现场检查笔录》;    

4.《询问笔录》5份(2022年4月22日、2022年6月27、2022年6月29(2份)、2022年12月13);

5.《证据提取(复制)单》;

6.涉案十五款化妆品(套盒)的生产商《营业执照》及《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非特殊用途/普通化妆品备案凭证/国产特殊化妆品产品注册证复印件、《仓配一体服务合作协议》;

7.当事人向本局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手机银行信息截图及微信转账记录;

8.当事人向本局提供的黄波所持银行卡在2022年1至3月《账户活期交易明细清单》、物流记录、向刘**银行转账记录及当事人出具《关于三皮小店商品销售页面显示商品销售数与实际销售数不一致的情况说明》;

9.本局出具《协助调查函》(穗花市协字〔2022〕31、32号);

10.泗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关于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的复函》及附件;

11.本局出具《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穗花市监执3限提〔2022〕0526701号);

12.《广东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编号:2144******555、2144******4359、2144******8597、2144******9514、2144******4543)及附件、泗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泗市监执广案移[2022]2号)及《关于再次邮寄材料的说明》、泗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泗市监执广案移[2022]3号)及附件;

13.《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本局于2023年2月21日向当事人送达本案《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穗花市监罚告[2023]77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在抖音“三皮小店”发布的“韩熙虾青素鱼子酱精华面膜”等十五款化妆品(套盒)广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四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的规定,属于虚假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鉴于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且当事人违法时间持续较短,社会危害性较小,结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化妆品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决定对当事人进行从轻行政处罚如下:1.处广告费3.5倍罚款42322元。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通过广州市非税收入系统缴纳罚款,或者按照缴款通知书上指定的银行到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花都区人民政府或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我市正在进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区政府各部门被复议案件统一由区人民政府办理,建议您向花都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地址和电话如下:

花都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花都区天贵路94号,电话:020-86884147。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电话:020-87597210。

行政诉讼部门地址和电话如下: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68号荔胜广场(南塔),电话:020-37890836。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3月07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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