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信用中国(广东湛江)网站发布一条处罚信息,涉及湛江市坡头区坡头五州粉皮加工店,该加工店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被处罚。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湛江市坡头区坡头五州粉皮加工店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个体工商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00000000000000000X |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440804600097064 | |||||
法定代表人 | 陈**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440****0512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湛坡市监执处罚〔2023〕4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实行登记管理。食品小作坊在生产加工前应当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规定,构成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违法行为。 | ||||
违法事实 |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7月注销《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后继续生产米粉,当事人供述由于机器设备不能长期不运转,所以为了维护机器,当事人每月不定期开机生产米粉,一般生产200斤左右,并进行销售,销售价格是1.2元/斤。当事人不能提供生产和销售记录,其供述按每月200斤计,7月至12月生产约1000斤,销售金额1200元。故当事人生产米粉的货值金额是1200元,违法所得是1200元。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食品的《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和《食品生产许可证》。 | ||||
处罚依据 | 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符合从轻处罚规定。根据《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
处罚内容 | 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5500元、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没收违法生产的米粉30斤和用于违法生产的浆渣自分磨浆机1台。 | ||||
罚款金额(万元) | 0.55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12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3-09 | ||||
公示截止期 | 2026-03-09 | ||||
处罚机关 | 湛江市坡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 | 湛江市坡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