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从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获悉,北京市延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北京陈猛祥丰超市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延市监处罚〔2023〕8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延市监处罚〔2023〕81号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北京陈猛祥丰超市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个体工商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110229MA01H32014 |
工商注册号 | 110229604164291 | |
组织机构代码 | —— | |
税务登记号 | —— |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 |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 |
相对人证件号码 | —— | |
法定代表人 | 陈立勇 |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版)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 | |
违法事实 | 经查,北京陈猛祥丰超市店长陈立祥承认举报人所指过期食品强源飘香鸡肉香肠是其销售的,执法人员在其货架上也发现过期的强源飘香鸡肉香肠1根。经询问,当事人2022年12月1日从北京延康丰顺商店以每根8元的价格进购5根强源飘香鸡肉香,以每根9元的价格共销售了3根(投诉举报人购买),1根被执法人员现场核实情况时扣押。2021年2月20日执法人员复查时在现场随机抽取3种食品,未发现过期食品。现场测量了北京陈猛祥丰超市食品处理区使用面积为90平方米,不属于小规模食品经营者。截至被我执法人员查获之日,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货值金额为36元,获违法所得27元。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法经营行为明确。因经营货值金额为36元,不足一万元,未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不大。其次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认错态度较好,能够积极改正其违法行为。因经营场所货架不是销售强源飘香鸡肉香肠的专用工具,故不予以没收。没收过期食品强源飘香鸡肉香肠1根(生产日期为2022年10月9日)。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版)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
处罚内容 |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6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7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0.6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027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3-08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公示截止期 | 2023-06-08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延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备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