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膜,包括地膜和棚膜,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在增加农作物产量、提高品质、丰富农产品供给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农膜产销量巨大,约占全世界总产量的70%。
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劣质农膜,在降低生产成本的同时也降低了地膜的拉伸强度。这样的地膜使用一段时间后容易破碎,给后期的机械化回收带来难度,造成农田里的“白色污染”。
销售符合国家标准的农用薄膜,才能保证农业生产者的合理使用与按要求回收,避免产生土壤污染。为此,山东省肥城市市场监管局就农膜销售提示如下。
关于农膜产品的国家标准
目前现行有效的关于农业用棚膜、地膜的国家标准有:
《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膜覆盖薄膜》(GB13735-2017)
《全生物降解农用地面覆盖薄膜》(GB/T 35795-2017)
《农业用聚乙烯吹塑棚膜》(GB/T 4455-2019)
《农业用乙烯-乙酸乙烯酯共聚物(EVA)吹塑棚膜》(GB/T 20202-2019)
所有进入销售环节的农膜产品,均应在产品标签中标注执行以上标准。未标注的,或者标注执行其他被替代标准的,均可直接认定为不合格产品或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其中,《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膜覆盖薄膜》是国家强制性标准,该标准规定农用地膜厚度不低于0.010mm、拉伸负荷(纵向、横向)不低于1.6N、断裂标准称应变(纵向、横向)不低于260%、直角撕裂符合(纵向、横向)不低于0.8N。
关于违法销售行为的处罚
《农用薄膜管理办法》已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中关于农膜的销售行为,有下列规定:
第六条 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农用薄膜。鼓励和支持生产、使用全生物降解农用薄膜。
第十一条 农用薄膜销售者应当查验农用薄膜产品的包装、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不得采购和销售未达到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农用薄膜,不得将非农用薄膜销售给农用薄膜使用者。
第二十三条 生产、销售农用薄膜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处,依法依规记入信用记录并予以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