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民生>>健康>>

“救命”医疗器械却是过期产品 北京格兰口腔诊所被罚2万

2023-02-01 15:44:00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闫冬)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了一则行政处罚,北京格兰口腔诊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涉嫌使用过期医疗器械被罚2万元。

据了解,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3个安苧牌咬嘴与1个简易呼吸器搭配组成简易呼吸器套装进行使用,进货价格为150元/套,共购进1套,货值金额为150元。该套装是患者出现生命危险情况时用于急救使用,不单独收取使用费用。当事人提供了《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安苧牌咬嘴生产厂家资质与简易呼吸器生产厂家资质。

北京市延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后认为,当事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规定。综上认定涉嫌使用超过保质期限的医疗器械的货值金额为150元。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规定,对当事人罚款20000元并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中国质量新闻网查询天眼查了解到,在2018年7月,该公司曾因“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于当年10月移出。当年还因违反《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相关规定被警告。在这之前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被罚28050元。

公开资料显示,北京格兰口腔诊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12月,注册资本6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李敏。经营范围即为口腔科。

(责任编辑:崔立明)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江苏省宿迁市泗洪经济开发区一家编织 ...

  • 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管局全力支持辖区 ...

  • 河北省河间市再制造产业为当地县域经 ...

  • 广西灵川县市场监管局开展食品安全专 ...

  • 德州:16味香辛融入百年老汤,扒鸡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