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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艺峰美容卖不合格怡美姿染发膏违法所得90元被罚2.2万元

2023-02-01 15:29:16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闫冬)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艺峰美容美发有限公司因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被市场监管部门查处。

40盒不合格怡美姿染发膏不合格

行政处罚信息显示,该公司于2021年7月8日从拼 多 多平台内好再来美发产品商家下单购买了40盒不合格的怡美姿染发膏,其中闷青亚麻色4盒,栗棕色5盒,其余为其他颜色混拼。2022年6月16日该染发膏闷青亚麻色和栗棕色分别用于抽样检测3盒,未收取费用,抽检后剩余部分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时已全部使用。该染发膏的进货价格是5.3元/盒,销售价格是30元/盒。

北京市顺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还表示,调查中该公司不能提供上述所有化妆品的供货商资质、许可批件及合格证明等文件。该公司未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综上计算,该公司用于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为270元,违法所得90元。

违法所得90元被罚2.2万元

北京市顺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表示,北京艺峰美容美发有限公司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以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第六十条第(二)项,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第六十条第(二)项,对该公司警告并罚款22000元、没收违法所得90元。

相关法律条文如下: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第六十条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

(责任编辑:崔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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