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民生>>执法>>

江苏省无锡市市场监管局发布2022年度市场监管领域典型案例

2023-01-20 18:44:18 无锡市市场监管局网站

image.png

2022年,全市市场监管执法稽查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为民执法理念,强化各领域执法稽查工作,严打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保护企业和群众权益,努力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执法效果相统一。

案例1: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无锡市**大药房有限公司经营有毒、有害食品及发布违法食品、药品广告案

2022年1月11日,根据举报,无锡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无锡市**大药房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现场取证,对涉嫌违法销售的“黑马”等三种“壮阳”产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经抽样检测,均检出西地那非成分,涉案食品货值金额为2.87万元,获取利润0.77万元。另销售的“黑马”产品存在虚假标注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和批准文号等违法行为。当事人发布的“益康肢嚢”药品广告,含有药品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以及说明治愈率或 有效率等内容。当事人发布的药品“鹿顶丹”和食品“纯爷们”的广告,含有淫秽内容,违背社会良好风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和《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九条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2022年6月14日,无锡市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 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0.77万元,没收违法经营 的食品57盒,罚款63.94万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当事人销售违规“壮阳产品”,制作散播违法广告,销售门店地处无锡市繁华的核心商业区,违法行为危害较大。西地那非为处方药,在没有医生指导的情况下,食用加入西地那非的食品 可能引起头痛、潮红、视觉异常等不良反应。

案例2:江阴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江阴**医疗美容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注册的医疗器械等案

2021年10月20日,江阴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医疗美容机构专项检查的要求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处有6盒医用冷敷贴,外包装标示有“帮助改善轻度皮炎及敏感性皮肤……”等字样;“M22光疗美肤仪”、“ULTRAFPRMER Ⅲ悬吊立塑抗衰系统及卡式探头”等两台未标明“生产企业地址以及联系方式、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等内容的铭牌或者标签的仪器。经查,“M22光疗美肤仪”仪器为强脉冲光治疗仪,“ULTRAFPRMER Ⅲ悬吊立塑抗衰系统及卡式探头”为超声波溶脂刀及卡式探头,针对产品定性分类,江阴市市场监管局搜集了产品说明书、操作手册,向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请示,回函称M22光疗美肤仪、ULTRAFPRMER Ⅲ悬吊立塑抗衰系统及卡式探头分别按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当事人不能提供该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也未查询到产品的注册信息,故当事人采购使用的上述两台医疗器械均为未经注册的医疗器械。经向生产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发函,查明当事人经营的医用冷敷贴标签内容与备案不符。

当事人购进并使用未经注册的“M22光疗美肤仪”、“ULTRAFPRMER Ⅲ悬吊立塑抗衰系统及卡式探头”等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经营标签内容与备案不符的医用冷敷贴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2022年6月6日,江阴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未经注册的医疗器械及罚款33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该案是在新修订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背景下,于医美机构专项检查中发现的案例,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这些医美机构为了迎合大众需求和追求最大利益,随意在网络上寻找低价设备,不核实经销商资质及产品的合法性,以较低的价格购进与名牌产品相似的医疗器械,并以名牌产品的知名度推销其诊疗服务,普通消费者很难辨别真伪。2022年央视“3.15晚会”上也曾曝光了医美行业的乱象,医美产品质量无保证,“医美”变“毁容”。该案的查办,在一定程度上对医美机构购进和使用医疗器械行为进行了规范,把风险扼杀在摇篮中。

案例3:江阴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江阴市城东黄*水产品店虚假宣传案

2022年3月9日,农业农村部暗访组在江阴市长山农贸市场暗访督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在销售刀鱼时,声称是“江刀”,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进货查验票据及其从供货商处了解到的信息,其刀鱼产地为江苏启东的海刀鱼,当事人涉嫌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报批准于2022年3月12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主要从事刀鱼的销售,刀鱼都是采购自江阴食品城商户。2022年3月9日,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为促成交易,明知其所售的刀鱼为吴某处采购的海刀鱼,依然宣传所售海刀鱼为“江刀”。当事人在经营刀鱼过程中,虚假宣传所售海刀鱼为“江刀”,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提供刀鱼的索证索票资料,且称之前所售刀鱼均宣称是海刀鱼,本次虚假宣传违法所得及货值金额较低,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没收本案违法所得477.2元。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改正,罚款人民币二十万元。综上,责令当事人改正,1、没收违法所得477.2元;2、罚款200000元。罚没合计人民币200477.20元。

长江“十年禁渔”,违法坚决查处。本案中的当事人是长江禁捕后,执法人员监管的重点对象。黄某在前期的调查中向执法人员签订的承诺书却成了一纸空谈,黄某在明知自己销售的刀鱼是海刀鱼的情况下,仍夸下海口、通过口头暗示隐性虚假宣传招揽生意,给执法人员取证固证、查处违法行为带来困难。本案的成功查处,得益于江阴市场监管局以暗访摄录视频为突破口,迅速固定证据,并通过与农业农村、公安等职能部门的高效协同联动,助力案件成功查办。健全长效管理机制,严厉打击非法经营,持续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以“钉钉子精神”持续深入打好长江“十年禁渔”持久战,确保禁捕取得扎实实效,推动早日重现水清岸绿、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美景。

案例4:宜兴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宜兴市宜城街道**装饰材料商业贿赂、未经登记冒用分公司名义经营及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案

2022年9月15日,根据举报,宜兴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有涉嫌商业贿赂、未经登记冒用分公司名义经营及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行为。

经查,当事人为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在宜兴地区的授权终端零售专卖店,在经营过程中有以下违法行为:

1.在当事人行政办公电脑中发现名为“渠道商信息表”“渠道报备登记表”的文件夹。当事人共向上述“渠道报备登记表”上登记的名家装设计师支付 “佣金”合计105470元,当事人非法获利30736.54元。通过暗中给付家装设计师“带单佣金”的形式,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2.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时发现盖有名称为“某家居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公章的活动单页1份。经核查,当事人并未依法登记“某家居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处理; 

3.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前台及样板房抽屉中发现登记有消费者个人信息(姓名、联系方式、小区)的信息登记表78页,以及Excel表格1份,上述信息表中登记消费者个人信息合计2990条。经核查,当事人在未向消费者明示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也未经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收集上述消费者个人信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以及《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处理。

2022年12月,宜兴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相关法律对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30736.54元;罚款160000元;罚没合计190736.54元,上缴国库。

家装设计师的观点会对装修客户的购买意愿产生重大甚至决定性影响,当事人暗中给付佣金,谋取非法利益;冒用公司名义,增多交易机会,骗取消费者信任;非法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电话营销,骚扰消费者等行为扰乱了市场正常经营秩序。

案例5:梁溪区鸿*电动自行车商行等商户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系列案

根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铁拳”行动的部署,梁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结合辖区实际,于2022年10月组织执法人员对无锡市利民摩托车配件市场开展执法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梁溪区鸿*电动自行车商行等5家商户正在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疑似改装,梁溪局执法人员随即对上述商户销售的多款电动自行车进行了执法抽检。经国家轻型电动车及电池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检验,共有17个型号的电动自行车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梁溪局于2021年12月24日对上述当事人立案调查。

后经调查查明,梁溪区鸿*电动自行车商行等5家商户在进货后,为吸引消费者购买,擅自将合格电动车的座垫进行改装并加装防撞栏等设施,导致实际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国家标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梁溪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此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上述商户处以罚款合计4.94万元,并没收33辆改装的电动自行车。针对利民摩托车配件市场作为梁溪区大型电动自行车专业市场的情况,梁溪区市场监管局约谈市场主办方要求加强对场内经营户的管理和宣传,并针对全体经营户开展以案释法,要求经营户不得销售非标电动自行车。在后续的“回头看”检查中,未发现市场内销售非标电动自行车的情况。

2018年电动自行车新国标正式实施,但部分经销商为了迎合部分消费者的需要,将待售的电动自行车先行改装,方便消费者购买后带人带货,实际上违背了新国标修订的初衷,增加了电动自行车的安全隐患。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市场上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进行规范,通过严厉打击销售非标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约谈市场主办方,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等措施,有力的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了国标的严肃性,提高了经营者的安全意识和守法意识。

案例6: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无锡麦*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出厂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摩托车案

2022年3月15日,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住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现场有27辆的电动摩托车,随车放置有车辆一致性证书及出厂合格证生产单位名称均为:金翌车业有限公司。经查,当事人主要从事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的生产、出口活动。因当事人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为了出厂、销售电动摩托车,当事人向金翌车业有限公司购买电动摩托车的车辆一致性认证证书、合格证。经查明至案发时,当事人共在国内出厂、销售电动摩托车80辆,另查明,2021年12月起上海杉舟商贸有限公司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从事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活动,当事人为上海杉舟商贸有限公司提供了场所,收取费用45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规定,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电动摩托车27辆、没收违法所得8960元、罚款21.005万元和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2022年央视“3·15晚会”中曝光了失速的电动自行车问题后,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组织执法力量,对涉嫌曝光问题电动车生产企业迅速展开调查。对央视曝光的江苏蓝君科技有限公司,经查实从未在登记地址从事过电动车生产经营活动,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对为江苏蓝君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洽谈业务场地的无锡麦*科技有限公司,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属于锡山区电动车行业内吊销的首张营业执照;对其他关联的4家电动车生产企业,均按照货值金额三倍作出顶格处罚;对在专项检查中发现的3家买卖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为他人无证生产电动车提供便利的生产企业,都处以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7:惠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江苏**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出具虚假安全评估报告案

2022年6月21日,惠山区市场监管局接举报,称江苏**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在2022年5月23日对惠山区金都花园195#西和196#东两台电梯进行安全评估,出具的安全评估报告存在造假问题。惠山区市场监管局委托大连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对上述两台电梯也进行了安全评估,评估内容、结果与当事人报告的内容、结果有较大出入。当事人涉嫌出具虚假安全评估报告。

经查,惠山区金都花园195#西和196#东两台电梯准备申报大修基金进行大修,申报资料中需有两台电梯的安全评估报告。该小区物业管理单位无锡博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惠山分公司通过数据库联系到有出具电梯安全评估资质的当事人无锡地区负责人。2022年5月23日,当事人安排两名检验人员现场到金都花园,在电梯维保单位无锡昊旭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维保人员陪同下,对195#西和196#东两台电梯进行了安全评估,并在2022年5月27日出具了两台电梯的安全评估报告。

另经查明,当事人出具的两台电梯安全评估报告,两份报告内容、使用照片完全一致。原因是检验人员仅对一台电梯按照流程进行了检查,另一台由于为同型号同批次电梯,在发现风险项基本相同后未作细致检查,检验人员在做好一台电梯评估报告的基础上,只改动了电梯的位置就生成了第二台电梯的报告。同时由于上述两台电梯在2021年年检过程中被判不合格,电梯维保单位在2022年初就垫资更换了两台电梯的蜗轮蜗杆,为了能将这笔费用在大修基金中补报,维保单位要求当事人在评估报告中体现蜗轮蜗杆问题,当事人将上述已修复的内容也在报告中作为问题提出。由此可以认定,当事人并未按照两台电梯的实际状况进行安全评估,所出报告存在虚假内容,为虚假报告。当事人对上述事实予以认可,在开展内部调查后对相关检验人员和审核人员进行了处理。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三条,惠山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罚款人民币12万元、对单位法定代表人罚款3万元。

电梯安全关乎整幢居民楼的安全,检验检测机构是产品质量的“把关人”。虚假检测报告既不能真实反映产品质量状况,存在安全隐患,也让群众对检验检测行业的公信力产生怀疑。通过打击检验检测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推动检验检测行业牢固树立底线意识、风险意识、诚信意识,有力的维护了市场秩序。

案例8:滨湖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师**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以及锡山区**纸制品厂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案

2021年5月25日,滨湖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至位于滨湖区雪浪街道仙河苑二期242号103室师**的仓库进行检查,仓库内发现“百年赖茅”50年的白酒101瓶、“百年赖茅”20年的白酒252瓶、大量白酒裸瓶(瓶内有酒、瓶身上无任何标签)以及包装盒、标签等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的工具。涉案白酒经“赖茅”商标授权使用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权鉴定人鉴定为:“通过外观辨认(鉴定),送辨样品与我公司出厂产品外包装特征不符,非我公司生产,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现查明,师**系从事酒类销售的个人,未领取营业执照。涉案“百年赖茅”白酒系师**从贵州杜酱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销售员处购买裸瓶(瓶内有酒、瓶身上无任何标签),从无锡市锡山区**纸制品厂购买标签、包装盒等包材后,自己加贴标签、包装并通过举办酒会形式对外销售,当事人共制作了两款涉案白酒:“百年赖茅”50年(6瓶/箱),“百年赖茅”20年(12瓶/箱)。涉案白酒货值金额128548元,违法所得为63980元。

另查,锡山区**纸制品厂在明知为侵权商品的情况下,故意为师**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于2020年5月、7月,按照师**提供的底片,分两次帮助其制作“百年赖茅”50年、 “百年赖茅”20年包装材料,具体包括纸箱、酒盒、手提袋以及瓶标。共制作销售了1000套“百年赖茅”20年的包材、450套“百年赖茅”50年的包材,货值金额共计58100元,违法所得5250元。

师**无照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2022年4月,滨湖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作出没收涉案“百年赖茅”50年101瓶、“百年赖茅”20年252瓶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的工具;罚款64274元;没收违法所得63980元的行政处罚。       

该纸制品厂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滨湖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作出没收涉案用于制造侵权包装品的工具(底板);没收违法所得5250元;罚款29050元的行政处罚。

滨湖区市场监管局积极推进行刑衔接工作,始终加强与法院、检察院、公安的协作配合,建立健全线索移交机制,不断增强执法合力,整合多方资源,密切多部门协作,充分发挥各行政、司法机关优势,“全链条”打击制假售假、食药领域等违法犯罪行为。本案的线索正是由属地派出所发现并通报区市场监管局,两部门联合行动,成功捣毁涉嫌生产经营假冒伪劣白酒的窝点。本案中,滨湖区市场监管局不仅对违法经营的个人进行了处罚,同时对为其经营侵权商品提供包材的纸制品厂进行了处罚,因该纸制品厂不属于滨湖局管辖,滨湖局向市局申请了指定管辖。全链条打击违法行为,有效阻止假冒伪劣商品危害程度扩大。

案例9:新吴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深圳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涉嫌停车费不执行市场调节价案

根据投诉深圳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多收停车费,2021年11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查看门岗处的无锡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公示牌,显示免费停放时间30分钟,现场立即打开停车场收费系统,发现存在超过设置的免费停放时间后未扣除免费停放时间重新计时收费的情况,违反备案的《无锡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公示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多收费。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无锡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锡价规〔2018〕82号)第十五条,2022年2月,新吴区市场监管局依据《无锡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248元,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3248元。合计罚没6496元,上缴国库。

停车费虽小,却是大民生,停车收费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对违法收取停车费,必须依法予以严厉打击,规范收费行为,提升服务质量,共同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全方位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案例10:无锡市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查办经开区**饭店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且拒不改正案

2022年11月15日,无锡市经开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执法检查,发现大厅内客人就餐结束后剩余菜品较多,且该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做出防止食品浪费的提示提醒,造成食品浪费。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其立即改正。2022年11月23日,经开区市场监管局对该饭店进行责令改正复查,发现当事人在接待消费者时,仍然存在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的情形,导致客人就餐结束后,剩余了大量菜肴。该饭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开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处罚后,执法人员再次进行了“回头看”,加强监督检查,防止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小米粒”连着“大民生”。餐饮服务单位应以法律为遵循、以美德为指引,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严禁为一己私利造成食品浪费,违背社会公德和法律规定。本案的查处,不仅警示了餐饮经营者,更为营造“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社会氛围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

(责任编辑:六六)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习酒集团董事长张德芹携手习酒全体员 ...

  •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开展食用农产品批 ...

  • 赶制年画迎新春

  •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青岛汽车产业新城 ...

  • 安徽省蚌埠市市场监管局针对定量包装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