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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桂林泽小溪商贸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桂林市)市监处罚〔2023〕1号​

2023-01-19 18:04:24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3年1月19日,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桂林泽小溪商贸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桂林市)市监处罚〔20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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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桂林市)市监处罚〔2023〕1号

当事人:桂林泽小溪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3MA5QL46K70

住所:灵川县八里街开发区10号地“金色年华”4幢1层19号门面(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张礼忠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22年8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桂林泽小溪商贸有限公司正在销售的台铃TDS32DZ电动自行车进行了产品质量抽检,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上述产品被判定为不合格(报告编号:B22-T00045)。因其涉嫌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我局于2022年10月24日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7月份从广东惠州市台铃电动车有限公司购进了6台型号为TDS32DZ的台铃电动自行车,我局于2022年8月10日对当事人正在销售的台铃TDS32DZ电动自行车进行产品质量抽检,上述产品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报告编号:B22-T00045)。检测不合格的项目有:序号1 车速限值km/h技术要求 电动自行车车速限值应当符合下列要求:(a)使用电驱动功能行驶时,最高车速不超过最高设计车速,且不超过25km/h(b)使用电助动功能行驶时,车速超过25km/h时,电动机不提供动力输出 检验结果 电驱动37.3 判定 不合格;序号2 整车质量kg 技术要求 ≤55 检验结果 63.3 判定 不合格;序号4 车速提示音 提示音车速值 技术要求 当行驶车速达到15km/h时持续发出提示音 提示音声压级dB(A) 技术要求 55-62 检验结果 无车速提示音 判定 不合格;序号8 蓄电池防篡改 技术要求 电动自行车蓄电池防篡改应当满足下列要求:(a)蓄电池固定在电池组盒内,蓄电池与电池组盒合理匹配,电池组盒与电池组盒安装位置合理匹配,防止改变电池容量或电压 (b)蓄电池与电池组盒侧壁的最大间隙小于或等于30mm,且不晃动(c)电动自行车不得预留扩展车载蓄电池的接口(d)电动自行车不得有外设蓄电池托架 检验结果 蓄电池未完全固定在电池组盒内,蓄电池与电池组盒不合理匹配,且电池组晃动 判定 不合格。该批次的台铃TDS32DZ电动自行车除一台用于产品质量检测,一台用于备检就地封存外,剩余4台台铃TDS32DZ已被厂家召回。该批次台铃TDS32DZ电动自行车进价是2399元/辆;货值共计14394元。2022年10月8日我局直接送达了检验报告,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与厂家都没有提出复检申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

2、询问(调查)笔录;

3、检验报告(编号:B22-T00045)以及送达回证;

4、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抽样工作单;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规定,构成了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2022年12月16日我局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桂林市市监听证【2022】304号)给当事人,并依法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视为放弃此权利。

鉴于当事人是首次违法,且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四条第五项“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三十、《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条,当事人的电动自行车尚未销售,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从轻的行政处罚。

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并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备检样品台铃TDS32DZ电动自行车1辆;

二、罚款壹万壹仟伍佰壹拾伍点贰元(11515.2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款缴交齐,逾期则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在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10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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