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春节将至,为规范广告发布活动,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平有序的广告市场环境,江苏省镇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发布《2023年春节期间广告发布提示》,请广大广告经营主体对照检查,加强自律,杜绝发布违法广告。
一
在广告中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在广告中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二
不得发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广告。
三
不得发布含有与疫情相关的“预防、治疗、治愈、偏方”等内容的虚假违法广告。
四
食品(含保健食品)广告不得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五
未经相关部门审批不得发布医疗美容广告,不得篡改审批内容发布医疗美容广告。不得宣传未经审批、备案的诊疗科目和服务项目。不得利用所谓“推荐官”“体验官”等广告代言人为医疗美容做推荐、证明。
六
不得在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产品的广告宣传中使用“康复”“恢复”“降低度数”“近视治愈”“近视克星”“度数修复”等误导性表述。
七
不得发布任何形式的面向中小学(含幼儿园)的校外培训广告。
八
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不得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
全市广告经营主体在开展广告经营活动中,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依规开展广告经营活动。(来源:镇江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