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朱涛)近日,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公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湘药监药罚〔2022〕65号)显示,湖南省松龄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因“生产销售劣药”被罚没27万余元。
处罚决定书显示,湖南省松龄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智华,地址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市廉桥镇工业小区;违法类型为“生产销售劣药”。
2022年8月22日,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核查函(鄂药监药检核20220024号)及三峡公共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报告1份,报告编号:SX2022YP00647,标示生产单位:湖南省松龄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被抽样单位:湖北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宜昌东湖路分店,品种:五加皮,批号:211101,不合格项目:【检查】总灰分、【浸出物】。
8月24日,执法人员将上述报告书依法送达后,并对该公司上述批号药品的生产、销售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该公司现场对被监督抽检的上述批号产品进行了确认。8月23日,湖北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宜昌东湖路分店申请复验,9月22日,收到三峡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复验报告(报告编号:SX2022YP00927),结果不符合规定。
2022年9月13日,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抽检不合格药品核查的函》(桂药监函〔2022〕530号)及梧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1份,报告编号:WZ2022YPC000179,标示生产单位:湖南省松龄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被抽样单位:南宁市百和药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品种:五加皮,批号:220301,不合格项目:【浸出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的规定,上述五加皮应为劣药。
9月22日,执法人员将上述报告书依法送达后,并对该公司上述批号药品的生产、销售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该公司现场对被监督抽检的上述批号产品进行了确认。该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复验申请。
经查明,湖南省松龄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6日生产了批号为211101五加皮495kg,已全部销售完,销售单价58~126.42元/kg,销售总金额46981元。该公司收到报告书后立即启动了召回程序,截至调查终结,未召回到上述批号的产品。该公司生产销售该批号中药饮片五加皮的违法所得和货值金额均为46981元。
湖南省松龄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4日生产了批号为220301五加皮391kg,已全部销售完,销售单价58~120元/kg,销售总金额30694.25元。该公司收到报告书后立即启动了召回程序,截至调查终结,未召回到上述批号的产品。该公司生产销售该批号中药饮片五加皮的违法所得和货值金额均为30694.25元。生产销售上述两批号中药饮片五加皮的违法所得和货值金额均为77675.25元。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劣药”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以及行政处罚程序的相关规定,执法人员于2022年12月14日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湘药监药罚告〔2022〕65号)]。该公司在规定的时限内未提出申辩意见,陈述时对违法事实的认定无异议。
据此,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对湖南省松龄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给予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77675.25元;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2倍罚款(按十万元计算),计200000.0元。罚没款合计277675.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