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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公布2022“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七批)

2022-12-07 20:31:06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记者 龚志伟)今年以来,四川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神医”“神药”虚假违法广告、翻新“黑气瓶”和劣质燃气具、超期未检电梯等违法行为,同时加大力度保护名优白酒产品,查办了一批与群众利益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12月7日,四川省市场监管局公布了部分典型案例。

案例一:广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广安川瑞海星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2年11月24日,广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广安川瑞海星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并将该涉嫌集资诈骗的违法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2022年8月7日,广安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广安川瑞海星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通过会议推广的方式宣传其养殖的黑鹜(鸭科水禽),并以需扩大养殖规模为由吸引中老年人投资,承诺较高投资回报率。经查,当事人为吸引中老年人投资,虚构其法定代表人身份,骗取中老年人信任;为销售其养殖产品黑鹜,虚假宣传该产品具有“富含人体所必须的18种氨基酸,10多种微量元素,谷氨酸、锌和硒的含量比普通禽肉高出5倍以上,可有效抗衰老,促进细胞再生,高级胶原蛋白比普通禽类高12倍,胆固醇含量比普通蛋类低60%,以及黑鹜的七个‘唯一’等优点”。并承诺投资其扩大规模回报率为“投资1万元,投资周期12个月,月收益250元……投资10万元,投资周期12个月,月收益2500元”等。截至案发,当事人共吸引100余人参与投资,涉案资金达170余万元。当事人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广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同时,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犯罪,广安市市场监管局已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该案的查办有力地打击了涉老欺诈违法行为,维护了市场经营秩序,保障了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维护了社会大局稳定,有利于营造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案例二:南充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胡某等人生产、经营掺假掺杂食品系列案

2022年7月13日,南充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胡某等人掺假掺杂,以猪肉干冒充牛肉干进行销售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涉案金额达千余万元。

2022年6月16日,南充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联合市公安局对杨某、胡多某等人的两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未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情况下,正在开展“牛肉干”生产(分装、包装)经营活动。执法人员现场抽样送检,上述“牛肉干”均检出猪肉成分。经查,胡某组织侯某、胡多某、杨某、何某等人从多个工厂购入猪肉干后,使用“风干牦牛肉”等外包装袋进行封装;封装成品在天猫网等平台销售,销售金额合计1135.12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南充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目前,公安机关已抓获犯罪嫌疑人11名,查获伪劣牛肉干5吨、包材2万余套,涉案金额5000余万元。

个别不良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在利益的驱使下,做出掺假掺杂、以次充好的违法行为,会不同程度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此案的查处是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的具体体现,也是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实举措。

案例三:资阳市安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朱某某等人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2022年1月,资阳市安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朱某某等人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依法将朱某某等9人涉嫌违法犯罪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2021年10月,安岳县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朱某某等人对外销售假冒名优白酒。经2个月跟踪追查,2022年1月10日,安岳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组成联合执法组对朱某某违法生产窝点进行突击检查,现场发现假冒“国窖1573”“五粮液”“飞天茅台”“舍得”等名优品牌的白酒6165瓶,用于制作的基酒1323瓶,包装材料、造假工具若干。经查,当事人从浙江购买五粮液、飞天茅台等名优白酒包装材料、防伪标识,从成都等地购买普通白酒作为基酒,灌装成名优白酒对外销售,涉案金额达1000万余元。当事人以普通白酒灌装成名优白酒进行销售的行为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的相关规定,涉案金额巨大,涉嫌犯罪,安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四川是我国白酒产销大省,孕育了享誉全球的五粮液、泸州老窖等名优白酒品牌。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严厉打击白酒领域商标侵权行为,保护名优白酒知识产权,有效助力优化营商环境、建立公平竞争的良好市场秩序,推动地区社会经济发展。

案例四:攀枝花市仁和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攀枝花市朝勃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销售未经认证汽车(整车)案

2022年4月25日,攀枝花市仁和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攀枝花市朝勃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销售未经认证的汽车(整车)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500元、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24日,攀枝花市仁和区市场监管局对攀枝花市朝勃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在其经营场所内查见待售的“二类底盘车”11辆,其中1辆已办理《机动车登记证书》。以上11辆二类底盘车挡风玻璃右上角均加贴有“CCC”认证标志,但当事人无法出示《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一致性证书》及《合格证》。经查,当事人并非车辆生产企业委托的改装企业,也未取得二类底盘车及汽车(整车)产品认证,不具备发放生产企业整车《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一致性证书》的资质。当事人在购进二类底盘车、货箱后,擅自对其做出加装仓栅等改装,后以整车进行销售。至案发时,当事人已销售未经认证的二类底盘车2辆,货值金额17.35万元。当事人销售未经认证汽车(整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攀枝花市仁和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非法改装道路运输车辆,擅自改变车辆结构、构造,会破坏车身结构和性能;改装车未经过安全性能测试,在交通事故发生时极可能造成更大程度伤亡。此案中,货车生产企业以底盘车出厂,销售商自行对其改装,使用货车生产企业提供的整车资料办理机动车登记进行销售。本案的查处,有效整治了市场乱象,规范了汽车销售领域市场环境。

案例五:广元市利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严某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2022年2月23日,广元市利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严某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万元、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0年8月11日,广元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对广元市利州区城乡结合部某村民自建房进行了突击检查,现场查获大量涉嫌侵权“国窖1573”白酒。该批白酒经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鉴定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经查,2018年2月至2020年1月期间,严某某在明知系侵权商品的情况下,从上述制假窝点以800元/件的价格购进侵权“国窖1573”白酒75件,以1800元/件的价格全部售出,获利5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相关规定,广元市利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不良商家制假售假的违法行为不仅损害消费者利益,也侵犯了品牌方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扰乱市场秩序,可能造成劣币驱逐良币的不良现象。作为市场秩序的维护者,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优化市场环境,竭力构建百姓放心消费、商家安心经营的优良环境。

案例六:遂宁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遂宁市开发区聚龙食品经营部虚假宣传案

2022年3月21日,遂宁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遂宁市开发区聚龙食品经营部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9月28日,遂宁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遂宁市开发区聚龙食品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正通过宣传虚假内容向老年人推销“某破壁灵芝孢子粉灵芝胶囊”产品。经查,“壁灵芝孢子粉灵芝胶囊”的保健功能为增强免疫力,而当事人召集老年群体到场,以健康知识讲座、播放宣传片等方式开展会销活动,宣传该产品可以治疗糖尿病、心梗、脑梗,可以降血压,具有治肿瘤、预防肿瘤等功效。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遂宁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通过“会议营销”虚假宣传保健品的违法行为,有效遏制不法商家虚假宣传乃至欺诈行为,有利于净化保健品市场消费环境。同时,也提醒广大消费者:保健食品不是药品,身体不适要及时就医。

案例七:凉山州宁南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宁南县金穗粮油收储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定量包装净含量不合格的商品案

2022年4月2日,凉山州宁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宁南县金穗粮油收储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定量包装净含量不合格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2日,凉山州宁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宁南县金穗粮油收储有限责任公司库房内堆放的外包装为“秋田小町”的大米产品进行定量包装检查,使用公平秤随机称量11袋“秋田小町”大米(25公斤/袋),称量值为24.55公斤至24.75公斤不等,低于定量包装含量。3月3日,凉山州宁南县市场监管局委托凉山州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对该公司销售的“秋田小町”大米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该批产品平均实际含量小于标注净含量,为负偏差,净含量不合格。宁南县金穗粮油收储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定量包装净含量不合格的大米的行为违反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宁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粮食是民生之本,缺斤短两的行为会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法重拳打击涉粮领域食品加工企业定量包装商品计量不合格问题是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也是对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有力维护。

案例八:宜宾市长宁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成都吉谷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长宁分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案

2022年3月31日,宜宾市长宁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成都吉谷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长宁分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电梯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1.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月11日,长宁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服务的小区电梯进行检查,发现正在运行的6台乘客电梯均已超过检验日期。经查,上述电梯从2020年3月26日起超过检验期;2021年7月21日,宜宾市特检所向当事人出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告知其该6台乘客电梯共有11项内容不符合要求,要求立即整改;至案发时,当事人仍未进行整改,未经检验的乘客电梯仍在继续使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长宁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电梯是日常生活中重要的基础设施,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生命安全。使用超期未检或不合格电梯会给群众出行埋下极大的安全隐患。该案的查处,有效强化了电梯经营单位的安全意识,震慑违法违规使用电梯行为。

案例九:巴中市通江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通江县某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经营组分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液化石油气案

2022年5月11日,巴中市通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通江县某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经营组分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液化石油气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27万元、罚款6.58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2月27日,通江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在城东站经营的液化石油气进行了监督抽样。经检测,组分项目不符合GB 11174-2011标准要求,检测结论为不合格。经查,2021年12月15日,当事人从咸阳某液化气有限公司购入6吨液化石油气在城东站对外销售,至案发时已全部销售,销售收入4.29万元,违法所得1.27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通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GB 11174-2011是国家对燃料用LPG的质量标准,是液化石油气统一的要求,属于强制性标准。本案中,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液化石油气,给消费者带来了严重的人身财产安全隐患。该案的查处起到了警示与教育的作用,有力维护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案例十:内江市资中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资中县万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电梯案

2022年3月22日,内江市资中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资中县万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电梯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月10日,内江市资中县市场监管局对资中县万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在该公司售楼部样板房区域正在使用的家庭式小型电梯未张贴电梯使用安全手册、未配备持有合格有效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证的管理人员;当事人现场也不能提供该电梯的检验报告。经查,该样板房使用的家庭式小型电梯从2021年11月20日交付使用后,一直未报检。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内江市资中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该案件的查处有利于引导广大市场主体主动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落实主体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市场监管部门将重拳整治,持续加大对使用不合格或超期未检电梯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为公众安全乘梯、放心乘梯保驾护航。

案例十一:雅安市天全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雅安市新成燃气有限公司违法充装气瓶案

2022年5月25日,雅安市天全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雅安市新成燃气有限公司未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实施充装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充装非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29日,雅安市天全县市场监管局对雅安市新成燃气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于2022年2月19日对出厂编号为2068和050459的液化石油气气瓶进行了充装。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气瓶的出厂资料,未按技术规范要求到登记机关办理上述气瓶的使用登记。经查,2022年3月20日至2022年3月24日期间,当事人充装了气瓶800只,充装前检查气瓶次数合计868次,有68个气瓶不符合要求未充装;充装后检查气瓶次数为750次,有50个气瓶未实施充装后检查。当事人未按技术规范要求实施充装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和充装非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的行为,违反了《气瓶安全技术规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天全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此案的办理,及时消除了安全隐患,进一步规范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保护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责任编辑:莳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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