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1月11日,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开2则行政处罚信息,涉及晋江市今日日化有限公司、诗丽雅化妆品(泉州)有限公司。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闽药监厦稽办〔2022〕4-003号
| 晋江市今日日化有限公司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化妆品案 | 晋江市今日日化有限公司 | 91350582749095849M | 吴荣标 | 晋江市今日日化有限公司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化妆品Encaier 宝宝无患子润肤霜(批号:2020.08.05A)192盒,销售单价为6.5元,违法所得1248元,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9月26日经国务院批准,由卫生部于1989年11月13日发布,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第三款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理如下: 1、责令停止生产化妆品。 2、没收违法所得1248元,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624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共7488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纳上述罚没款。当事人根据本局开具的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自行选择缴款方式。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厦门药品稽查办公室,2022年11月11日 | |
2 | 闽药监厦稽办〔2022〕4-007号
| 诗丽雅化妆品(泉州)有限公司生产上市销售未备案普通化妆品案 | 诗丽雅化妆品(泉州)有限公司 | 91350500611535223H | 姚刚 | 诗丽雅化妆品(泉州)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化妆品伊秀铂金修颜靓丽碧碧霜(批号09A)经检验检出甲氧基肉桂酸乙基己酯,与化妆品备案凭证载明的成分不一致,属于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行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且对上述批次化妆品实施召回,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理如下: 1、没收召回涉案产品67瓶; 2、没收违法所得46794.11元、并处货值3倍罚款141780.96元,罚没款合计共188575.07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纳上述罚没款。当事人根据本局开具的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自行选择缴款方式。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厦门药品稽查办公室,2022年11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