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民生>>执法>>

所售姜抽检不合格 深圳永辉超市一门店被罚5000元

2022-11-10 15:56:49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闫冬)近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圳市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沙井西环路店因销售的农产品(姜)抽检不合格被处罚。

深市监宝处罚〔2022〕沙井220号显示,该店被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罚款5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对相关责任人钟伟滨罚款500元。处罚事由为:农产品及农用物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章法律责任/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五十条/第2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一章总则/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一章总则/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章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行政处罚信息还显示,处罚决定日期为2022年11月2日。深圳市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沙井西环路店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林文良。

公开资料显示,今年4月底,深圳市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沙井西环路店因违反规定条件招用保安员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警告。

image.png
图源:企查查

(责任编辑:陆明)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小羊驼”第5次走进进博会

  • 上海第五届进博会汽车展区参展企业纷 ...

  • 昭通威信:“扎西瑶鸡”变身致富“金 ...

  • 第五届进博会掠影

  • 充分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