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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铜梁市监处罚〔2022〕584号)

2022-11-02 16:55:40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11月1日,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铜梁市监处罚〔2022〕584号),涉及重庆市铜梁区茂林塑胶制品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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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铜梁市监处罚〔2022〕584号

当事人:重庆市铜梁区茂林塑胶制品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56873682XW

经营场所:重庆市铜梁区福果镇高山村田坝小学

投资人:张跃

2022年6月21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招商局检测车辆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按照法定程序和方法对当事人于2022年6月21日生产的摩托车转向灯(规格:ML003)进行抽样检验。招商局检测车辆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8日出具的检验报告(No:ME22CC1K60181)检验结论为:经检验,配光性能不符合GB 17510-2008《摩托车光信号装置配光性能》中生产一致性的标准要求,依据《重庆市摩托车灯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2年招标产品)》,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2022年8月30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No:ME22CC1K60181)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编号:〔2022〕6018号),告知了当事人上述检验结果。对涉案该批次不合格产品摩托车转向灯(规格:ML003)实施了查封行政强制措施,并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复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2022年8月31日,经局领导同意,本局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为由立案调查。在调查期间,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对当事人投资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并提取了相关证据。

经调查,当事人于2010年12月29日注册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在重庆市铜梁区福果镇高山村田坝小学从事制造、加工、销售塑胶制品、汽车、摩托车配件等经营活动。

2022年6月21日,当事人生产了摩托车转向灯(规格:ML003)2800只,该产品由灯头、灯泡、盖子、灯座、线束等组成,灯头、盖子、灯座由当事人在镇江奇美化工有限公司购进原料生产,灯泡由当事人在江苏晨阳电光源有限公司购进成品,线束由当事人在重庆冠磊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购进成品。统一由当事人组装生产出摩托车转向灯(规格:ML003),该产品分两部分,一部分是转向灯,一部分是转向灯座,两部分合起来才是一只完整的摩托车转向灯,该产品生产成本为1.4元/只,整个摩托车转向灯的销售价为3元/只。该批次产品为重庆望江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在当事人处订购的,不作另售。

2022年6月21日,招商局检测车辆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生产的上述批次摩托车转向灯(规格:ML003)随机抽取了2只进行了抽样送检。经确认,随机抽取用于抽检的2只摩托车转向灯(规格:ML003)为当事人自愿无偿提供。截至2022年8月30日该批次产品《检验报告》送达时,除用于抽检2只外,其他2798只产品均未售给订购方。因该批次产品尚未售出,且用于抽检的2只产品为当事人自愿无偿提供,故无违法所得,涉案货值金额为8400元(2800只×3元/只=8400元)。

当事人生产经营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摩托车转向灯(规格:ML003),其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所指的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招商局检测车辆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提供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附表、实验室认可证书、管理手册、检测人员证件扫描件,证明检测机构招商局检测车辆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具有相关检测资质。

3.招商局检测车辆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No:ME22CC1K60181)原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第二联原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第一联原件、抽检现场照片打印件等,证明对当事人生产的摩托车转向灯(规格:ML003)进行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检及检验结果不合格的事实。

4.招商局检测车辆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提供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第二联原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样品付费单》原件等,证明当事人自愿无偿提供抽检样品的事实。

5.本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对当事人投资人的询问笔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第二联原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样品付费单》原件、供货价格协议书复印件等,证明当事人涉案产品成本单价、销售单价、涉案违法所得及货值金额的事实。

6.当事人提供的涉案产品所需部件原材料供货方资质及检验报告复印件等,证明当事人生产该批次产品的原材料渠道。

2022年10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渝铜梁市监罚告〔2022〕585号),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和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经营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摩托车转向灯(规格:ML003),其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所指的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生产的不合格摩托车转向灯尚未销售无违法所得、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无社会影响。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规定的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的情形,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减轻处罚。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决定:

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该批次不合格摩托车转向灯(规格:ML003);

2.没收该批次不合格摩托车转向灯(规格:ML003)2798只;

3.罚款504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重庆市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电子)将罚款缴纳到重庆市财政局收入专户(收款人:重庆市财政局,账号:3100021709024932270,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清寺分理处)。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本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铜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2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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