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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举报使用定期检验不合格电梯 上海康仁乐购超市贸易公司被罚款3万

2022-10-28 11:24:05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闫冬)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一批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上海康仁乐购超市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被市场监管部门罚款3万元。

行政处罚信息显示,2022年8月9日,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市民举报,反映上海康仁乐购超市贸易有限公司位于中山北路1855 号的两台电梯定期检验不合格且正处于运行状态。2022年8月22日,该局对当事人上述行为立案调查。本案未采取任何行政强制措施。

当事人上海康仁乐购超市贸易有限公司为普陀区中山北路1855 号在用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2022年8月11日,该局执法人员到普陀区中山北路1855号进行检查,现场查见当事人上海康仁乐购超市贸易有限公司的两台电梯(自动人行道)正在处于使用状态,其中:设备注册代码为36003101072006060370 的电梯安装在中山北路1855号1—2F(上),设备注册代码为36003101072006060373 的电梯安装在中山北路1855 号1—-1F,用于顾客进出超市使用。上述两台电梯于2022年6月27 日经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定期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于2022年8月13日经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复检,检验结论仍为不合格。

自2022年7月26日起至案发,当事人使用上述两台经定期检验不合格的电梯。案发后,当事人停止使用上述电梯,并进行整改,于2022年8 月19日经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检验合格。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决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3万元。

(责任编辑:崔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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