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闫冬)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永聚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被市场监管部门罚款5万元。
据了解,被举报的4包紫菜的执行标准均为GB/T 23597,产品类型均属于非即食干坛紫菜,依据国家标准《GB/T 23597-2009 干紫菜》第5.1条感官要求表1,非即食干坛紫菜的杂质要求为“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机械杂质,但允许有少量的硅藻、绿藻等杂藻”,国家标准《GB/T 23597-2009 干紫菜》中感官检验的检验方法为“6.1感官检验:在光线充足、无异味的环境下,采用目测、鼻嗅、口尝等方法进行检验,孔洞大小采用毫米单位的尺子测量” 。
国家标准《GB/T 23597-2009 干紫菜》第7.1.2条规定的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指标,感光指标不符合标准则判定为不合格品。 经查,古沃紫菜50克的生产企业为河北川达食品有限公司,古松紫菜50克和古松紫菜30克的生产企业为河北古松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上述两家生产企业均取得了《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取得了“干紫菜”的生产许可品种明细。
经查询《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2016版)和《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2020版),“干紫菜”均在这两版目录内,即生产干紫菜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即上述两家生产企业生产的预包装紫菜均属于预包装食品,其产品的标签标注了食品生产许可证号和营养成分表,也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的要求。故当事人销售的古沃紫菜50克、古松紫菜50克和古松紫菜30克均属于预包装食品,而非食用农产品。
行政处罚信息显示,经查,根据举报人提供的产品实物,执法人员用目测法对4包紫菜进行检验,发现1包古沃紫菜50克内有草枝、另一包古沃紫菜50克内有草棍、1包古松紫菜50克内有塑料线、1包古松紫菜30克内有塑料线,举报人提供的实物及实物异物情形与购物视频光盘内影像相符。因此,当事人销售的4包紫菜均存在混有异物的情形,均不符合其执行标准《GB/T 23597-2009 干紫菜》的感官要求,均属于不合格品,均属于混有异物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预包装食品。2022年7月4日,当事人销售了4包混有异物的紫菜,古沃紫菜50克销售单价为9.6元,古松紫菜50克销售单价为10.8元,古松紫菜30克销售单价为6.5元,销售总额为36.5元。故当事人销售的混有异物的预包装食品货值金额为36.5元,违法所得为36.5元。
北京市顺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北京永聚商贸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版)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对当事人罚款5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36.5元,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版)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