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木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合格电梯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合瑶市监长处字[2022]35号
当事人:合肥市木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0102MA2WBCJ118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的使用未经定期检验合格电梯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之规定,构成了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行为。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30000元。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30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以转账或现金支付的形式到政府非税收入汇缴协议银行缴纳罚没款。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 15 日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2年 10月 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