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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丽人美容科技因销售过期化妆品等被处罚

2022-09-21 12:46:01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广岛)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网站近日公布的处罚信息(沪市监宝处〔2022〕132022000806号)显示,上海丽人美容科技有限公司因发布违法广告、销售过期化妆品,被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1.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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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13日,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上海市宝山区丽人美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当事人”)进行检查,现场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查见宣传广告牌上印有“……50分钟见证年轻焕颜奇迹,年轻5岁……”等字样广告宣传内容,查见货架上销售“法姿纯胸部胶原套装”化妆品1套,上述化妆品生产日期为“20190530”,保质期限为3年。

对于上述问题,2022年8月1日,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涉嫌发布违法广告、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沪市监宝处〔2022〕132022000806号显示,2022年7月13日,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广告牌印有“……50 分钟见证年轻焕颜奇迹,年轻 5 岁……”等字样广告宣传内容中所宣称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当事人于2022年7月13日将该广告牌撤除。此外,2022年7月13日,当事人经营的“法姿纯胸部胶原套装”化妆品1套,生产日期为“20190530”,保质期限为3年,已超过使用期限。

当事人发布的广告,构成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所称之情形,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

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

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销售过期化妆品的行为共罚款1.15万元。

(责任编辑:加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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