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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市场监管厅公布铁拳行动和雷霆2022综合执法行动(第五批)典型案例

2022-09-09 14:45:01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统一部署,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持续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攻坚双百战役”和“雷霆”2022综合执法行动,查办了一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案件,现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净月分局查处吉林永辉超市有限公司销售月饼包装空隙率违反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国家标准案

案情摘要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净月分局对吉林永辉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月饼进行检查。经查,哈尔滨吉欢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租用吉林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场地联营销售规格名称为“金轩宝”的盒装月饼,标称生产商为“中山市香江食品有限公司”。经现场抽样并委托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测,该规格月饼包装空隙率达73%,不符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国家标准关于月饼包装空隙率的规定要求。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禁止过度包装的规定,构成了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净月分局依法对该超市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该超市进行了全面整改。

案例二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朝阳分局查处朝阳区欧佳超市销售蜂蜜包装空隙率违反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国家标准案

案情摘要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朝阳分局对朝阳区欧佳超市销售的“长白山椴树原蜜”“岳桦蜂蜜”进行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显示上述两种商品包装空隙率分别为89%和72%,不符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国家标准关于蜂蜜包装空隙率的规定要求。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禁止过度包装的规定,构成了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朝阳分局依法对该超市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该超市进行了全面整改。

案例三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长春市伊美洛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案情摘要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监测信息对长春市伊美洛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发布广告行为进行核查。经查,当事人在互联网平台销售的“北京同 仁 堂人参鹿鞭片”为普通食品,其宣传时使用“无副作用、房事救急用、温补调根……”等字样,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违反《广告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按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4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昌邑分局查处吉林市巨和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涉嫌未按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案

案情摘要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昌邑分局执法人员对吉林市顺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用电梯进行安全检查。经查,该物业小区电梯维护保养公司为吉林市巨和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当事人对前述电梯进行了维护保养,但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电梯维护保养规则》 TSG T5002—2017第七条“维保单位进行电梯维保,应当进行记录”的要求进行记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按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梨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梨树镇美达综合商店向未成年人无底线营销食品案

案情摘要

梨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梨树镇美达综合商店监督检查中发现,该店货柜上摆放有“套路王”含片9盒、“贱男”消失片1盒、“老司机”含片2盒、“后悔药”1盒,商品外包装上未按规定标注相关信息。调查中,当事人承认所售商品是为了迎合青少年猎奇心理。当事人向未成年人无底线营销及商品外包装上未按规定标注相关信息的行为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五条、《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及《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东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吉林省晟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案

案情摘要

东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白泉镇晨风华府小区的电梯维护保养情况进行检查。经查,吉林省晟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晨风华府小区中9部电梯进行维保,这9部电梯只有半月的维保记录,没有季度、半年和年度的维保记录。该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按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柳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柳河县天顺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销售农家有机肥涉嫌发布虚假广告案

案情摘要

柳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监测信息对柳河县天顺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销售农家有机肥涉嫌发布虚假广告行为进行核查。经查,当事人在互联网上发布使用了“本店经营批发纯东北营养黑土,养花、种植各种青菜水果都可以”等宣传用语,调查中当事人确认实际销售的不是纯东北营养黑土,只是农家有机肥。该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之规定。

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按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61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镇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镇赉县镇赉镇文英养生馆涉嫌虚假宣传案

案情摘要

镇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镇赉县镇赉镇文英养生馆在微信群内进行的骨质疏松讲座宣传行为进行现场检查。该养生馆在销售床垫宣传海报中宣称:“是以传播健康理念为职责,提供国际领先的优质健康产品,打造健康事业的民族百年品牌。”调查中当事人却无法提供讲座宣讲及广告内容真实性相关证据。该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九)款之规定。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

延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延边扶婴宫孕婴服务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案

案情摘要

延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监测信息对延边扶婴宫孕婴服务有限公司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广告行为进行核查。经查,当事人在网页信息中使用“腿疗可以改善静脉曲张、寒腿、膝关节不好的;可以调理脾胃功能、消化不良、积食等;调理舒肝理气……”等内容,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按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

梅河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鲁西新肥料(无锡)有限公司销售邦硕有机无机复混肥料虚假宣传案

案情摘要

梅河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鲁西新肥料(无锡)有限公司销售邦硕有机无机复混肥料行为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在包装标识标注“抗重茬高效肥 抗旱保水 抗倒伏 生根壮苗”为网页截图,无法提供该肥料具有上述功能的相关科学依据或者材料证明。案发后,当事人将销往梅河口的上述肥料全部召回并退回货款。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之规定。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按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73000元的行政处罚。

下一步,吉林省市场监管部门将针对民生领域各种违法行为,持续开展专项执法行动,保持高压态势,从严惩处,切实维护消费者和合规经营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为健康良好的市场环境保驾护航。(来源:吉林市场监管)

(责任编辑:加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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